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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匠遇车祸案索偿减15万余元 上诉庭:避免重复计算过度赔偿身体损伤

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潘文龙和朱迪柏针对索赔案发表裁决时指出,伤者的一些伤势属同个部位,不应分开算,因此将赔偿金从57万余元减至42万余元。上诉庭也设定一套指标性原则,供法官们在审理身体损伤案件时参考,避免因重复计算类似项目而做出“过度赔偿”。

黄佩玲 报道

ngplg@sph.com.sg

木匠乘坐罗厘遇车祸,为头颅与脸部伤势等,向已故肇祸司机的遗孀索赔,但被最高法院上诉庭指索偿项目中有重叠成分。加上审案法官错误评估伤势严重性等因素,上诉庭把木匠可得的赔偿金额,从57万余元减至约42万元。

在昨天发表的判词中,最高法院上诉庭也设定一套评估伤痛赔偿额的指标性原则,供法官们在审理身体损伤(personal injury)案件时参考,避免因为重复计算类似赔偿项目而做出“过度赔偿”。

当了20年木匠的杨志祥与肇祸司机周光成是同事,2012年12月29日上午,他一如往常地乘坐周光成驾驶的公司罗厘上班。途中,因周光成粗心驾驶的缘故,罗厘撞上一辆巴士酿成车祸。周光成为此丧命,杨志祥则重伤入院,伤势包括严重脑损、头盖骨骨折、脸部受伤、右眼创伤和腿部骨折导致长短脚等。

现年64岁的杨志祥于是入禀高庭,向周光成的遗孀林美娟,即其遗产管理人索赔,索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未来住院费、因伤势所承受的疼痛和未来收入损失等。

车祸伤势也导致杨志祥失去味觉和嗅觉,以及影响他当木匠的工作技能,单身的他目前改当清洁工为生,月入千元。

高庭去年8月裁定杨志祥可获赔57万6626元,包括20万元补偿头部伤势、12万6000元补偿其他伤势,以及7万2000元的未来收入损失。

由于头部受伤导致杨志祥患上失智症的风险提高,因此高庭法官王少凌认为,应把他日后所需的看护费用,也列为赔偿项目之一,数额为7万6800元。林美娟不服所判,对总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上诉庭法官潘文龙和朱迪柏拉卡斯在判词中指出,我国法院在审理身体损伤索赔案时,通常会采取两个途径来评估赔偿金额,一是分开考虑个别索偿项目后再做总计,二是考虑索偿者所承受的整体损伤,以此决定总赔偿金额。

上诉庭认为,当审理涉及多种损伤的案件时,审案法官应结合两种评估途径,才能取得公平赔偿的结果。评估过程可分成两个步骤,首先是计算个别索偿项目的数额,接着从整体考虑赔偿金额是否过多或过少,以及当中有无重叠的部分,例如类似的疼痛损伤,再做出相应的调整。

上诉庭把这套评估原则应用在杨志祥的案件上,发现他的头颅伤势与脸部伤势两个索赔项目,某程度上有重叠成分。上诉庭法官指出,尽管杨志祥的脸部与头颅多处受伤,但这些伤势属于身体同个部位,所构成的伤痛也是共通的,不应分开计算。

上诉庭也认为,高庭法官错误高估杨志祥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例如他无须完全依靠别人照顾,说明他的脑损程度不算中度严重。

经重新评估后,上诉庭把杨志祥可得的赔偿金额减至41万9906元。

一般上,在车祸索赔案中,无论肇祸司机是否过世,最终将由保险公司为肇祸司机支付赔偿额。(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