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修正)法案扩大保护范围,但经理或执行员仍无法受法令的第四章保护,也就是依然不能享有加班费等保障。
人力部长杨莉明昨天在国会提呈雇佣(修正)法案一读。
雇佣法令第四章是个有关休息日、工作时长与其他服务条件的章节。修正法案的第四章将涵盖月入不超过2600元的员工,但仍不适用于劳力工人(workmen)或是担任经理或执行员职位者。
这比现有的不超过2500元的薪金顶限高。这里指的月入不包括加班费、花红、常年工资补贴、生产力奖励,或任何其他津贴。
身为全国职工总会助理秘书长的议员郑德源(西海岸集选区)早前曾撰文指出,有雇主滥用“经理与执行员”职衔,以避免付加班费的现象。他当时建议人力部为雇佣法令中的“经理和执行员”等词汇提供明确定义,或修订雇佣法令,允许薪水不超过2500元的员工都享有加班费保障。
修正法案也扩大“解雇”的定义,雇员如果可以证明他不是自愿辞职,而是因为雇主的缘故而被迫辞职,也可算是遭解雇。目前,解雇只局限于雇主主动终止与员工的合约关系,无论之前是否有通知员工。
此外,雇佣法令也将添加一项条文,赋予劳工总监权力要求雇主提交有关裁退员工的信息,若雇主不服从要求,那将构成民事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