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当遇到无理取闹的“缠讼诉讼人”时,法庭和受影响的当事人都无能为力,法庭必须待总检察长提出申请后才能惩戒缠讼人。国会昨天修改法令,让法庭在这方面有更大的主导权。
律政部兼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唐振辉昨天为最高法院司法权(修正)法案(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提出二读。
针对“缠讼诉讼人”(vexatious litigant,简称缠讼人),唐振辉解释,缠讼大致指的是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展开诉讼。缠讼人的目的可能是要惹恼或是让另一方难堪,而不是要法庭对某件事做出裁决。
唐振辉:缠讼浪费司法资源
虽然这类情况不算普遍,但是他说:“除了浪费司法资源,惯性和无休止的缠讼行为会造成另一方困扰和让他们感到气恼,因为他们必须面对连串毫无根据的诉讼案和申请。”
唐振辉透露,法庭去年凭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74节条文发出了四项缠讼禁制令,今年为止还没有任何禁制令。按照现有法令,唯有总检察长能向高庭申请禁止缠讼行为,而且有关条文带有严重后果。
目前法庭批准总检察长申请后,有权下令缠讼人未来必须征得法庭同意才能入禀案件,以及不得未经批准继续任何已展开的诉讼案。
法庭也能酌情使用不同程度限制措施
譬如《联合早报》之前报道,非执业律师拉维在11年里六次无理地指政府违宪或是在最后一分钟插手已审结的案件。总检察长去年提出制止拉维缠讼的申请,高庭因此下令他往后若要对政府、总检察长或公共检控官采取法律行动,必须先获得高庭批准。
不过唐振辉指出,这样的后果严重,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法令修改后,除了总检察长能提出限制申请外,法庭也可以主动或是在接获诉讼案另一方申请时,对缠讼人采取行动。此外,法庭被赋予新权限,除了现有的第74节条文之外,也能根据情况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这包括较轻的“有限民事限制令”(limited civil restraint order)禁止缠讼人在没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针对一起特定案件提出相关申请;较重的是“全面民事限制令”(general civil restraint order)规定缠讼人在入禀案件和提出任何申请时,都须先得到法庭批准,限制令最长为期两年。
除了让法庭更好地应对缠讼行为以外,修改法令的另一个目的是简化法庭程序,提高效率。例如,赋予最高法院上诉庭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无须开庭就能驳回一些上诉或申请。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了这项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