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王顺平质疑,官方受托人要求偿还的其中一项最大、近50万元的债务,早在当年债主公司撤销公司注册时已放弃追讨,认为当局应当退还给赞助人,因此提出上诉。三司最终裁定律师上诉成功。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破产长达16年的男子,两度要求高庭解除破产令都不成功,最终其赞助人代为清还55万元债务给官方受托人,才正式脱离穷籍。
然而,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的资深律师王顺平(陶韬律师协助)质疑其中最大、近50万元的单一债务,早在当年最大的债主公司Northstar Systems(简称NS)撤销公司注册时已放弃追讨,认为当局理当退款给赞助人,代李建雄(40多岁)上诉到最高法院上诉庭。
结果,三司裁定律师的上诉成功,确认NS已放弃债权证明(proof of debt)的权利,下令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简称OA)归还这笔钱,还发表指标性判决,澄清涉及公司法的“放弃”法律原则,宣判不论是实体(physical)和非实体(intangible)的资产,都不会影响相关申请。
本案关键点是,如果律师没有就法律论点提出上诉,这笔钱很可能纳入国库——拨入政府统合基金,因为NS已撤销公司的注册,早已不存在。
这起罕见的上诉案上月15日审理时,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郑永光组成的三司,就质疑OA对这笔钱的用途何在。
判决提供未来指导原则
代表OA的高级助理官方受托人林友仁在庭上说,当局可能向NS的前董事查询,看如何处置这笔50万元的款项;如果他们不要,款项可能纳入政府统合基金。
大法官梅达顺问他:“你没向Northstar查询,却来这里猜测他们的立场?”
三司指当局让上诉人承受破产的痛苦长达16年。上诉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告诉OA代表人林友仁,很显然地,OA和三司的意见分歧,所以没必要继续争论。
针对这个判决,附属律政部的产业处理及信托局(IPTO)告诉《联合早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办理破产事务者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原则,也就是如何处理公司尚未撤销注册之前所提呈的债权证明,以及公司在撤销注册之后,是否有涉及官方接收人的资产。
根据判词,李建雄因为充当担保人,被NS指拖欠约52万美元(约70万新元):他还有另10个债务人,包括银行和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税务局和电信公司等,总欠款约13万6000元。
2002年,NS申请判李建雄破产。
2009年,NS以停止营业为理由,成功申请删除公司的注册。
在申请过程中,它特地提交文件给母公司,表明将豁免母公司的23万元债务,却没向OA提交类似文件,表明要豁免李建雄的债权证明。
不过,其公司董事在申请表格的两个格子上打勾,申报再也没有资产需处理,也没有不确定的资产。
2014年,李建雄的律师写信给OA,要求脱离穷籍,要它提供最新的欠款账目。
OA回复说,NS虽然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但这不代表李建雄的欠款就此解除。
换句话说,上诉人必须证明,他没有偿还NS的责任,才能脱离穷籍。
今年初,起诉人找到一名赞助人,代为清还55万元,解决所有的欠款和破产的开销。扣除OA持有的约6万7000元“破产人财产”(bankruptcy estate),尚剩近50万元、有争议的余款。
王顺平律师向三司申请退还50万元时,指NS的前董事当年已放弃向破产的李建雄追债的权利,OA却指NS是因为失误或欺诈,才作出放弃的声明。
OA的立场是:根据公司法,在公司清盘时,清盘人会把所有未领的款项交由官方接管人处理,让后者存入公司清盘户头;七年后,如果款项还是未领,就拨入政府统合基金。
如果有人要求待领款项,只要符合条件,款项可从清盘户头或政府统合基金提取。
OA坚称50万元“债务”在NS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时继续存在,但三司不接受,指NS既然已放弃数年前申请李建雄破产的债权证明,50万元债务已不存在。
三司也不接受NS董事失误或欺诈才作出放弃的声明,因为“完全没有证据支持这样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