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殴斗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往往难以揪出真凶,现有的法律条文又不足以有效论罪行轻重量刑,《刑事法典》检讨委员会建议制定新条文对付这类暴力行为。
报告指出,目前这类案件虽能以谋杀罪提控涉案者,但如果是集体犯罪的情况,要揪出主要行凶者并不容易,因为要同时证明他导致受害者死亡和怀有犯罪意图。
另外,非法集会罪只适用于五人以上的情况,有关罪行的最高刑罚也不能充分制裁致死行为。例如,持致命武器纠众闹事的最高刑罚是监禁最长10年,并可另加鞭刑。
去年4月在3E号里峇峇利路(River Valley Road)的停车场内就曾发生这类围殴事件,多人被控持致命武器纠众闹事。死者当时相信和涉案九人发生纠纷,结果在混乱中跌倒在地,在医院昏迷三天后不治。
委员会在报告中说,新条文的基本概念是,倘若一个人知道参与集体犯罪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施暴,就可阻遏他加入或留在团伙当中。“如果他继续留下,即使他没有亲手导致他人死亡,又或没有意图导致死亡或严重施暴,他还是会面临严重后果。”
拟议条文的刑罚定为监禁最长20年或终身监禁,另加鞭刑。
黄恒毅律师受访时说,这项建议似乎更对症下药,控方不用绞尽脑汁,拼凑不同条文,确保涉案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委员会也建议增设蓄意伤害导致他人受重伤的新罪名,刑罚为监禁最长五年或罚款最高1万元,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