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在公共场所制造恐慌可被判坐牢

在地铁站内遗留物品或撒粉末,造成公众恐慌,肇事者日后或将面对严重刑罚。

我国去年4月发生两起备受关注的公共滋扰案。在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客工为方便办事,将无人看管的蓝色行李箱遗留在月台,不仅造成地铁站关闭,还惊动约80名警察和地铁人员到场。同一个月内,又有跑步俱乐部成员为标记路线,将白色粉末撒在兀里地铁站,也同样引起恐慌。

两起事件的肇事者最终都在公共滋扰罪下被控,认罪后被判罚款1000元,即该条文下的最高罚款金额。

对此,《刑事法典》检讨委员会认为,在日益严峻的安全环境下,须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来处理这类案件。

他们建议增设新法律条文,凡在任何场所刻意放置物品,或通过任何渠道寄出物品而引起恐慌者,可在该条文下被治罪,面对长达六个月监禁,或高达5000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委员会也考虑加重公共滋扰罪的刑罚,将最高罚款从1000元增至2000元。这是因为委员会经检讨后发现,多数在《刑事法典》第209条文下被治罪的被告,罚款额都在800元或以上,显示法院在现有判刑范围(sentencing range)内,已倾向选择较高额罚款。

针对特别严重的公共滋扰案或是重犯者,委员会也建议允许法院在罚款之外,判处他们监禁长达三个月。这将为法院提供更广的判刑范围,以处理特别严重的公共滋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