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识法
杨浚鑫 yeoch@sph.com.sg
今年4月,高庭审理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性诱(sexual grooming)案。21岁国民服役人员通过手机应用结识12岁女生,不仅向她发送露骨短信和索取裸照,还在“约会”时性侵她,导致她染上性病。社交媒体已成为现代人重要的沟通渠道,
儿童与青少年无可避免地需要学习如何安全地使用这些平台,家长与监护人也须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孩子。本期《说法识法》邀请到黄守晃律师和甘纳巴迪(Ashwin Ganapathy)律师,向大家解析性诱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性诱案例
强奸性诱少女被严惩
2012年5月27日,一名13岁女生通过手机应用结识了39岁起重机操作员李晓平(译音)。被告在与女生互传短信两小时后,就大开黄腔,并接连发送多则猥亵短信给女生。他隔天也问女生可否做他的女友,并邀她出来见面。
两天后,即5月29日傍晚,被告驾车到女生学校附近接她,之后将她载到裕华园停车场发生关系。控方透露,被告在27日发送了330则短信,隔天发送136则,事发日则有275则。
控方指被告得逞后便疏于联络,案发几天后的短信数量跌至双位数甚至是单位数。6月3日,被告再约女生到酒店开房。女生的母亲同一天发现两人的短信记录,才揭发此案。
被告共面对三项控状,分别是强奸、性诱未成年者以及企图与孩童进行不雅行为的罪名。
审理此案的高庭司法委员符晓平在判词中针对第二项控状,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性诱罪的首三个要素。
“短信记录显示,被告在27日至29日间,多次通过短信和WhatsApp与起诉人沟通。被告也承认在29日刻意与起诉人见面。此外,起诉人未满16岁,事发时实际上只13岁。”
至于第四个要素,即被告是否意图犯下性罪行,尽管他在审讯中声称和女生见面只是想喝咖啡聊天,但高庭司法委员认为,被告通过露骨短信与女生沟通,显示他意图与她发生性关系。高庭司法委员也不接受被告的辩护,即他只是在网络世界胡言乱语。
被告还辩称说,自己并不认为起诉人真的只有13岁。对此,符晓平在判词中驳斥说:“起诉人曾明确告知被告她的年龄、学校的名字,甚至还给他发了一张她穿着校服的照片。当被告于5月29日接载起诉人时,她也穿着学校的T恤和短裤。”
高庭司法委员裁定被告三项控状罪成,判他坐牢12年和鞭九下。其中第二项控状的刑罚为监禁12个月。
构成性诱五大要素
黄守晃律师(Tito Isaac & Co Partner LLC)受访时说,根据我国法律,涉嫌性诱未成年人,可在刑事法典第376E节条文下被控。
“一般而言,性诱罪指的是一名成年人刻意与16岁以下的受害者会面,意图犯下某种性罪行。”
而要在此条文下将被告治罪,控方须证明五大要素,直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这五大要素是:
一、被告年满21岁,并且曾至少两次与未成年受害人联络;
二、被告是刻意与受害人会面的;
三、被告与受害者会面时,受害人还未满16岁;
四、被告意图在会面期间或之后,对受害人犯下性罪行;
五、被告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已年满16岁。
甘纳巴迪律师(IRB Law LLC)也强调,未成年人的性别并不重要,关键是,被告在约见或前往会见未成年人时已有犯罪意图。
“尽管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说明,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沟通必须是有性暗示的。但法庭可通过露骨短信,推断出被告是否意图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
此外,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联络未必得在新加坡进行,“即使被告是从其他国家前来新加坡与未成年人会面,性诱罪依然成立”。
性诱罪条文是在2008年2月1日生效,专门对付那些在网上以交友为幌子、专门找未成年者下手的性罪犯。
根据国会记录,时任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何炳基副教授2007年为刑事法典(修正)法案进行二读时曾指出,这项条文允许执法人员及时介入,例如,当儿童在网上接收到具性暗示的信息,或是在可疑情况下与陌生人见面。
性诱罪一旦成立,可被判监禁长达三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要求发送裸照
也可能触犯法令
如果孩子没有和陌生人见面,却在对方的要求下发了裸照,应该怎么办?
甘纳巴迪律师说,倘若被告没有试图与受害人见面,便不能构成性诱罪,但依据案情,或可在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第7(b)节条文下被定罪。
根据该条文,任何人若是对儿童与少年做出或试图做出猥亵或不雅行为,一旦罪成,可面对长达五年的监禁、或高达1万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若是重犯者,则可面对长达七年的监禁、或高达2万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甘纳巴迪律师解释,尽管法律没有为“猥亵或不雅行为”提供明确定义,但它可包括性交和其他明显的性行为,例如要求儿童或青少年裸露胸部。
在该条文下,儿童指的是14岁以下者,青少年则是14岁至16岁的人。
黄守晃律师认为,即使被告没有尝试与受害人见面,但只要两人之间的沟通内容具有性意味,如要求未成年者提供裸照,那被告的行为仍可能触犯儿童与青少年法令,或刑事法典第509节侮辱女性尊严条文。
侮辱女性尊严者,可面对长达一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黄守晃律师也指出,假如两人之间的沟通内容不具有性意味,但被告经常通过社交媒体骚扰受害人,受害人也可考虑通过防止骚扰法令寻求保护。
根据防止骚扰法令,被告若是对受害人发送任何具威胁性或侮辱性的信息,引起对方的恐慌或焦虑,可被罚款高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