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上诉案的上诉人是民泰近电工(Bintai Kindenko,简称民泰)私人有限公司,答辩人是三星物产(Samsung C&T,简称三星)。
根据判词,双方纠纷源自建筑合同,涉及新达新加坡会议与博览中心及零售垫楼(retail podium)。三星是总承包商,民泰是二手承包商。
根据2012年12月的合约,民泰负责供应和装置机械、电机和水管工程,合约总值8585万元。
由于涵盖修订工程,三星共付出9132万余元。
去年5月,民泰发出约1348万元的索款单,但双方对款项有争议。三星称多付了219万余元,这包括指民泰没按合约提供鹰架,要征收的近60万元逆向计费(backcharges)。
纠纷交由新加坡调解中心处理,民泰最终索额为215万元。去年8月,审裁员裁定三星须在七天内支付民泰215万元。
不过,三星向高庭申请撤销裁决书,指审裁员没考虑到修订工程和逆向计费,有违自然公正。
高庭裁定审裁员确实没考虑到两个课题,有违自然公正,因此批准撤销裁决书的申请。不过,民泰不服,向终审法院上诉,结果被驳回,还被令承担复印和文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