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法官梅达顺领导的终审法院三司在一起上诉案中,措辞严厉地指诉辩双方律师在准备上诉文件时“任性妄为,毫无辨别力和轻率”,呈上过多和不必要的文件,导致各造承担不必要开销,也造成终审法院不便,并罕见地下令诉方和辩方律师,须承担90%和20%费用。
傅丽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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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法官梅达顺领导的终审法院三司,在一起上诉案中,对诉辩双方的律师大表不满,措辞严厉地指他们在准备上诉文件时“任性妄为,毫无辨别力和轻率”。他们也指律师们在审讯期间没按照合理进度,也没展示“合理能力”,行为“不合理和不恰当”。
三司是对诉辩双方同意的文件(agreed bundle of documents,简称ABD)有意见,指13个文件夹(各300张纸)、多达4000张纸涵盖“狭隘的法律课题”,甚至是“狭隘事实”,严厉批评文件“明显过多和完全没必要”。
诉方把没必要的宣誓书收入在ABD里,导致各造承担不必要的开销,也造成终审法院的不便。
包括上诉庭法官郑永光和庄泓翔的三司,罕见地援引法庭条例,下令代表上诉方的律师,须自行承担90%文件的复印和文件费(filing fees),而辩方律师没加以反对诉方做法,也有责任,被令得承担20%的费用。
综合受访律师的保守估计,律师事务所每张纸的复印费,一般以0.15元计算,4000张等于600元。诉方须准备四套ABD(三司和主簿各一套)给终审法院、各一套给诉辩律师,也就是至少六套,或至少2万4000张纸,复印费约3600元。
另外,法庭收取的一次过文件费,每张纸要0.60元,4000张等于2400元。
换句话说,诉方得承担至少5400元。但因为辩方律师得分担其中的20%(1080元),诉方最终可能要付的费用是至少4320元。
更大意义在于“管教”和“警告”双方律师
三名不愿具名的律师都认为,诉辩律师自行承担复印和文件费,款额其实不大,但更重大的意义在于“管教”和“警告”双方律师,并向律师界发出警戒信息。
一名在中型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律师说,比较整体的讼费,5000多元不显著,更重要的是“复印和文件费”庭令所涵盖的意义。
他说,这个上诉案是涉及法律问题而非事实,没必要“打包”所有的宣誓书再提交给三司,这等于浪费法庭的资源。“让诉方律师承担90%,意味着只有10%的文件用得着。这是向法律界发出警告,提醒律师提呈文件时必须三思。即使是辩方,也该提醒负责提呈的诉方,不能什么都提交。”
一名女律师说,下令律师承担费用不常见,通常是律师行为不合理,“这也提醒了同行必须提呈合适的文件,不能随便什么都放。”
另一资深企业律师说,这是罕见庭令,“我想三司对双方代表律师都有意见,所以决定发出这个信息。”
大法官在判词中说,这是让诉辩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恰当例子。双方显然没遵照主簿的指示,大量文件显示他们没筛选该收录什么宣誓书,也没针对具争议性的课题整理证物。
“ABD虽由诉方提交,但双方律师都该负责任。辩方律师理当反对诉方不经选择地把提交给高庭的每份宣誓书都收录其中,不过,诉方应负起更大责任。”
考虑到大量文件造成各造不必要的花费和法庭不便,三司裁定诉辩律师自行承担复印和文件费才是公平的。
诉方律师辩称误解高庭主簿的意思,结果把在高庭审讯时用到的所有宣誓书,全部纳入有13个文件夹的ABD。
辩方原本指文件是诉方准备的,它不必负责,后来却承认当初应该加以反对,所以也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