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隐瞒自己就是屋主的身份,买家不满决定拒买,要对方退回一成买价的支票,同时也取消支票。经纪坚称双方已有合约,就支票无法兑现起诉买家。法庭按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诉方胜诉。买家提出上诉,日前成功撤销即席胜判。
女房地产经纪要看上公寓的夫妇签发等于一成卖价的支票给“屋主”,以示买屋诚意。夫妇照办且填好选购权书,但过后从律师口中得知选购权书的两个条款“不寻常”,进一步查证才知原来经纪就是“屋主”。
夫妇对经纪隐瞒身份表示不满,决定拒买,要对方退回31万6000元支票,同时也取消支票。
不料,经纪兼屋主王可珠坚称双方已有合约,就支票无法兑现起诉贝尔纳多和陈红杏夫妇。
起诉人向高庭助理主簿申请即席胜判(Summary judgment),让法庭在无须开庭传召证人,按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诉方胜诉,结果成功。
答辩人提出上诉,日前成功撤销即席胜判,而高庭法官朱汉德也批准辩方可以在不设任何条件的情况下,有时间准备答辩书,以便日后通过开庭形式抗辩。
买家指两条款不寻常
本案尚未开审。涉案公寓“百慕乐8号”(Balmoral 8)坐落在史蒂芬路附近,卖价316万元。
被指不寻常的两个条款:一是卖方征收10%的选购权费(市场一般只收1%),其二是买方执行选购权书后,就得直接付卖方全部余款。
根据判词,去年10月6日,陈红杏看到卖屋广告,就联络起诉人,隔天上午11时许与丈夫前往观屋。
7日下午2时,起诉人上答辩人的家,要求陈红杏开出31万6000元的支票给屋主看,显示她有买屋诚意,陈红杏同意,但未签订选购权书。
当晚7时,起诉人和另一公司的女经纪李茱蒂,上门把选购权书交给陈红杏,让陈红杏填妥个人资料。
两人离开后,陈红杏请示律师,才知上述两个条款不寻常。陈红杏联络起诉人,要她解释,对方却怪罪李茱蒂,说另10%将在陈红杏执行选购权书时付款。
10月8日,两答辩人查询公寓资料,揭露起诉人是屋主的事。陈红杏打电话给起诉人表示不满,说要取消交易。两人过后多次以WhatsApp和短信沟通。
辩方高级律师斯尼华申(N Sreenivasan)指手机的抄本显示双方没有合约;即使有,也是因答辩人被起诉人诱骗。
但诉方律师李炳坤指抄本显示双方已达致买卖合约,所以辩方根本没有抗辩理由。
因欺骗和签发时考虑不周法官:可合法取消支票
朱汉德法官认为,一人签发支票时,通常会把支票当成汇票(向持票人支付指定金额的委托书),但也有几种可能使签发人合法地取消支票,这包括欺骗和签发时没作周全考虑。
他说,有权就支票展开起诉,以及有权申请获得即席胜判,这两者之间有个细小却显著的差别。
起诉人必须游说法庭,答辩人上述两种取消支票的辩护理由明显地弱、在诉方申请即席胜判的听审过程时根本站不住脚。
“答辩人可能在审讯时失败,不过,在即席胜判的听审阶段,法庭只须了解,是否有说得通和一致的辩护理由。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文件显示,(本案)有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法官指出,辩方律师提到起诉人和李茱蒂举动奇怪,“可能到头来,这些投诉并不含欺诈成分,但显然地,必须要有审讯以展开全面审查,确定支票是不是答辩人在考虑选购权书时签发的。”
在支票签发时,诉辩双方并没提及选购权书的事,这点双方都没有争议,但诉方律师指起诉人当天傍晚发出选购权书,是考虑了支票的签发,“这或许足够,也或许不(足够)。”
法官说,整体来看,答辩人应当有机会在审讯时抗辩,所以决定批准辩方的上诉,撤销即席胜判。(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