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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消委:Grab收购优步触犯竞争法

优步将东南亚业务脱售给Grab,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完成调查后初步裁定这笔交易触犯竞争法,建议向两家私召车业者施加罚款,并提出补救措施以恢复市场竞争力。

竞消委对Grab和优步发出违规裁定提案(Proposed Infringement Decision),两家业者可在收到违规裁定提案的15天内向竞消委提呈书面陈情。当局会在收到陈情书后再正式裁定这些公司是否违规,斟酌后可对业者罚款。

Grab在3月26日宣布收购优步的东南亚业务,竞消委随后指出,有理由怀疑这笔交易违反我国竞争法,要求它们暂时不得整合在新加坡的业务,并发出临时措施指示建议。

竞消委昨天(7月5日)发文告表示已完成调查工作,并指出这笔交易不仅削减了市场的竞争性,还推高车资,各种证据显示交易触犯了竞争法令第54节条文。

当局也发现,Grab与其他德士和租车业者合作,却对这些业者的司机实施各种限制,包括不允许他们使用其他公司平台。

这意味着任何有意进军本地市场的业者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吸引司机和乘客。也有潜在业者向竞消委反映,如果没有当局介入,很难吸引到足够的司机和乘客,同Grab有效竞争。

竞消委认为,Grab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很可能推高车资和抽佣率,服务质量和产品的创新也会削弱。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竞消委提出几个补救措施,并展开公开咨询,邀请公众针对措施进行反馈。这些措施包括要求Grab维持收购交易达成前的车资结构和抽佣率,直至市场恢复竞争力。

Grab也必须取消任何使用公司平台的私召​车或向它租车的德士司机的约束性条例;优步有意将狮城出租公司(Lion City Rentals)出售给其他业者前也须取得竞消委的同意。

陆路交通管理局对竞消委发出的违规裁定提案表示支持。

陆交局通过文告说,当局须确保不会有单一业者主导市场并损害乘客和司机利益,也须保持市场开放和竞争。“竞消委的提议可恢复‘点到点’交通市场的竞争力,也符合陆交局对该市场的监管方案。”

Grab:当局对竞争定义过于狭窄

Grab受询时表示不同意竞消委的说法,指当局对竞争采取了非常狭窄的定义,也反驳竞消委指公司在收购交易后推高车资的说法。

公司发言人说:“虽然我们是最显眼的交通业者,却不是市场上唯一的。竞消委没有考虑到现有和新德士及私召车业者过去几个月的动态发展和激烈竞争。”

Grab指出,公司当时自愿通知竞消委,也在交易达成前积极与当局沟通。“我们以合法的方式完成收购,也遵守新加坡竞争法。我们也在审查期间完全配合竞消委,为了确保乘客和司机的利益,甚至主动提出临时措施指示建议以外的建议,不过这些都被竞消委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