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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银行获指示向韩提供相关户头资料 四人要求检讨税务局决定被驳回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所得税审计长答应韩国国税厅要求,向三家在本地营运的银行发出通知,要它们提供五名外国人和51家公司的户头资料,结果引发当中人士寻求司法检讨审计长决定的许可,但诉求被驳回。

最高法院上诉庭去年审理上诉后维持原判,昨天发表判词说审计长在答应韩国国税厅要求时,已采取合理的行动确保国税厅符合税务信息交换条件(Exchange of Information,简称EOI)及本地所得税法令。

判词没公开涉案人士和公司的名字,只透露四名上诉人是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一对夫妻和他们的两个儿子,但其中一个儿子不是国税厅索取资料的对象。当中的父亲在2014年放弃韩国公民权,入籍印尼,他所拥有的K集团,在韩国和印尼有10家和30家子公司。

韩国国税厅2013年9月向新加坡所得税审计长提出税务信息交换要求,希望获取上述夫妻、他们其中一个儿子和另外两名韩国人及51家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

国税厅当时正调查这五名韩国人,怀疑他们和上述父亲成立的51家公司通过新加坡银行账户隐藏收入和逃税。审计长经过多轮和国税厅的沟通,在隔年1月答应对方要求,在保密的情况下通知三家在本地营业的银行。

上诉庭:有关决定符合程序

账户资料被索取的四人,向本地高庭寻求许可,让他们申请检讨审计长答应国税厅的决定。然而,高庭驳回诉求。

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在判词中说,审计长的决定没有不合法或不合理之处,且他的做法符合处理EOI的内部程序,也确保国税厅的要求符合法律及避免双重课税等协议有关的公约。因此,没理由司法检讨审计长的决定。

至于上诉人指他们不是韩国纳税人,由大法官梅达顺、郑永光法官及庄泓翔法官组成的三司说,上诉人是不是纳税人的纠纷在韩国未审结。

虽然上诉人指国税厅没在韩国通过一切途径索取所要的资料,如国税厅没直接跟他们索取资料,但三司说国税厅曾多次要求上诉人协助调查和提供文件却都无功而返。

国内税务局昨天发文告说,新加坡自2009年认可EOI标准后,逐渐采取行动加强国际合作的框架,打击与跨境税收有关的罪案。最高法院上诉庭的裁决说明法庭实施EOI的立场,也确认审计长是在确定韩国国税厅的要求符合EOI标准后,才提供协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