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认非法放贷拘禁六年获释 男子追讨赃款诉求驳回

男子招认非法放贷被拘禁六年,获释后入禀高庭要讨回被充公的26万余元赃款,指出推事下令充公钱财时,剥夺他反对充公的机会。大法官却认为这些钱是非法放贷的收益,最终驳回他的诉求。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男子招认非法放贷被拘禁六年,获释后入禀高庭要讨回被充公的26万6600元赃款。然而,大法官以他不是这些钱的合法主人,驳回他的诉求。

温兴莱(译音)涉嫌非法放贷,在2007年10月被捕。警方在他那里查获12万3020元现金和两个银行户头里的存款,总共约26万6600元。他隔月在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下被拘禁,2013年11月才获释。

刑事法(临时条款)赋予内政部长权力,如果他认为某人参与触犯刑事罪的活动,并可能会危害公众的安全利益、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可无须通过审讯将嫌犯拘禁不超过12个月。拘禁期每年检讨,可延长。

温兴莱获释后,今年提出刑事复核,要求高庭撤销推事在2008年发出充公从他那里查获的26万6600元的庭令,把钱退给他。大法官梅达顺7月审理后驳回他(47岁)的诉求,前天发表判词阐述理由。

根据判词,温兴莱在2007年10月24日在口供中招认,他自2000年辞职后就没有受雇他人,隔年开始非法经营五个放贷档口,以20%利息发放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贷款,欠债人须每周还钱。

温兴莱称在他被捕时,有500人欠他总共20万元。警方查获的26万6600元,是他放贷的收益。

温兴莱于刑事复核的审讯中,通过王莹平律师说推事下令充公上述钱财时,既剥夺了他反对充公的机会,推事也没有权限充公警方查获的钱财。大法官接受温兴莱的这两项论据,但指出除非推事的庭令对温兴莱造成显著和严重不公,否则不必撤销这个决定。

至于把温兴莱的钱充公会否对他严重不公,大法官说:“依我看,若温有权拥有被查获款项,才是严重不公。”

温兴莱称他拥有引起争议的钱财,可是大法官不以为然。大法官接受控方的陈词,即要认领被查获财物的人,必须证明他合法拥有该财物。

大法官说,温兴莱虽在刑事复核申请中称他曾向查案人员否认放贷,可是他的口供书却详细招认参与这门违法活动。

“温兴莱的确没被控任何与非法放贷有关的控状,更别说被定罪。即便如此,我没理由无视温招供说被查获的钱是非法放贷的收益……既然警方查获的钱确实是非法放贷的收益,那么温就没有合法拥有那些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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