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高庭:因病不鞭 可加刑期但非必然

原本被判监20年和鞭打15下的被告阿敏因患病无法挨鞭,法官因此改判他延长刑期30周,阿敏就此提出上诉。高庭驳回上诉,三司指出,阿敏没有认罪,是在受审后被治罪,除了运毒也面对拥毒控状,即使多坐牢30周,按照法令总刑期仍算偏低。

当一名被判处鞭刑的囚犯被确认不适合打鞭时,法官虽有权让他以坐牢取代鞭刑,但是高庭认为仍须视每起案件的情况而定,以较长的刑期代替鞭刑并非必然结果。

高庭昨天审理一名运毒犯的上诉时,澄清法庭若遇到不适合受鞭的罪犯,在什么情况下以及是不是应该延长他的刑期。

原本被判坐牢20年和鞭打15下的被告阿敏(48岁)因患病无法挨鞭,国家法院法官因此改判他每一鞭必须额外坐牢两周代替,共30个星期。阿敏就此提出上诉,因为他觉得20年刑期对他来说已经很长了。

主控官蔡成龙副检察司指出,遇到不能挨鞭的被告,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法庭都应该延长他们的监禁期。鞭刑带有强烈的阻吓作用,以更长的监禁期取代打鞭是为了确保刑罚不失阻吓作用。

根据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囚犯若经医疗人员检查后确定不适合受鞭,法庭有权免除他的鞭刑,或是以坐牢替代,最长为12个月。

大法官:即使没有好理由 未必得加刑期

大法官梅达顺代表三司发表裁决驳回阿敏的上诉,不过他认为此案点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刑事程序法中的相关条文存有解读空间,法庭虽有权延长被告的刑期以替代打鞭,但是不表示即使没有很好的理由,法庭也非得那么做。

三司不认同控方的立场,大法官说:“法庭应该视个别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加重刑罚。”

由大法官、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高庭法官施奇恩组成的三司将在日后发表判词,详细地解释有关裁决。

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为本案提供独立意见的许振熹律师早前说,法庭在决定是否要判处额外刑期时,应该考虑到被告的总刑期与罪行是否相称,以及原有的判刑是否足以惩戒被告,或者应该加重他的刑罚。

阿敏因贩运不少于13.23克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违禁成分),前年被判最低刑罚,即监禁20年和鞭打15下。另一项拥毒控状则判坐牢三年,两项罪状的刑期同期执行。

不过,监狱医疗人员过后证实阿敏患罕见疾病无法接受鞭刑。没有律师代表的阿敏促请高庭使用酌情权免除鞭刑,并称认识至少三名原本应该挨鞭的囚友因身体状况不佳,最终都被豁免鞭刑,也无需延长刑期。

按照法令,贩运介于10克至15克二醋吗啡的毒犯,可被判坐牢20年至30年或终身监禁,外加鞭打15下。

三司指出,阿敏没有认罪,是在受审后被治罪,除了运毒也面对拥毒控状,即使多坐牢30个星期,总刑期仍算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