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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武吉知马豪宅不果 男子争夺继承母亲洋房权益败诉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一户家庭的幼子要独占武吉知马洋房不果,改求高庭裁定其母1980年的遗嘱无效,而是以1981年的为准,让他能继承母亲名下两成的洋房权益。不过,他的诉求再次失败。

昨天,高庭司法委员邓碧云发表判词驳回幼子(76岁)的诉求,确认其母1980年的遗嘱有效,让他想获得市值约1500万元洋房的另外两成权益的希望泡汤。

幼子拥有洋房四成的权益,原属父母的另外四成由已故长兄的两名儿子继承,长兄的两成则在他去世后由其六名子女平分。

判词没有透露这起官司诉辩双方的名字。

根据判词,幼子在2011年和2012年入禀高庭,要求已故双亲和长兄的遗产代表,把名下的洋房权益归还。当时,他称父母与长兄都只是信托人,代他保管洋房而已,促法庭判他是唯一的屋主或具有终身独占洋房的权利。幼子自1966年以来就住在洋房。

不过,他败诉。

2015年,幼子锲而不舍,再次入禀高庭,这一回挑战其母1980年的遗嘱无效。他称,母亲在1980年立遗嘱时,受长兄和兄嫂摆布,也不明白及批准遗嘱的内容。

1980年的遗嘱把母亲的两成洋房权益,由长兄的一名儿子独自继承。

已故长兄的遗孀和其子(1980年遗嘱受益人)在本案中被列为答辩人。

反之,幼子促司法委员邓碧云,接受其母在1981年把洋房权益留给他一个人的遗嘱。他称,法庭应该承认1981年的遗嘱,因为它取代了母亲1980年的意愿。而且,当母亲立1981年的遗嘱时,明白且批准内容。

司法委员认为新遗嘱可疑

然而,司法委员邓碧云认为,母亲于1981年立遗嘱的情况可疑。

司法委员接受辩方律师许廷芳质疑1981年遗嘱的部分理由。幼子安排文盲的母亲于1981年在两周内签署两份内容有冲突的法律文件。她先签下一份文件,确认她所拥有的洋房权益是代幼子保管,不属于她的。两周之后,她却立下遗嘱,把属于她的洋房权益交由幼子继承。

司法委员说:“我裁定,它们(上述理由)合起来构成极为可疑的情况,让人不能假定母亲明白并批准1981年遗嘱的内容。”

此外,司法委员注意到,幼子是1981年遗嘱的最大受益人,也是他积极安排母亲立下该遗嘱。不仅如此,幼子在审讯中承认,母亲并不明白她立下信托确认书及1981年遗嘱的可能后果。

基于此,司法委员裁定1981年遗嘱无效,以其母1980年的遗嘱为准。

何况,幼子2011年已就洋房权益与家人打官司,法庭当时已作出裁决,他如今挑战母亲与洋房有关的1980年遗嘱的法律行动,等于滥用司法程序。

她说:“我裁定,现在的论点应在之前就提出。起诉人兴起现在的诉讼,显然是因他在先前的诉讼中没有获得有利于他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