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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双方三人是共同发明者 国大医院与软件公司共持系统专利

高庭司法委员艾迪阿都拉说,裁决取决于是谁提供专利的创造性概念,因而裁定国大医院和软件公司知了企业共同拥有该实验室样本收集管理系统的专利权。

国大医院与软件工程公司争夺实验室样本收集管理系统的专利,也对谁才是专利的发明者闹意见。高庭司法委员裁定,双方共同拥有专利,而双方的三名人员是共同发明者。

国大医院委任知了企业(Cicada Cube)为实验室样本收集程序开发软件,但国大医院缺乏资金,知了企业后来成功向总理公署的创新挑战计划申请到资金。知了企业于2007年申请为实验室样本收集程序注册专利,三年后得到专利,并把公司两名创办人与董事阿尼尔(Anil Kumar Ratty)博士和潘祥春博士列为专利的发明者。

前天发表的判词显示,引发争议的专利与临床实验室样本收集管理系统有关,特别是在收集病人样本作化验以及方便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收集样本的时候,使用哪种及多少试管的识别系统。

国大医院前年要求高庭,确认它是专利的唯一及合法持有人,以及系统开发期间受聘国大医院的瑟蒂(Sunil Kumar Sethi)副教授与首席医疗技术人员林彼得(译音)为专利的发明者;倘若司法委员不接受此诉求,那么就裁定国大医院为专利的共同持有人,以及瑟蒂副教授或林彼得是共同发明者。

司法委员艾迪阿都拉在判词中说,裁决取决于是谁提供专利的创造性概念,即专利的核心。他认为,专利涉及两个创造性概念,并表示接受其中一个是瑟蒂副教授一个人的构思,但指国大医院没有证明阿尼尔博士与潘祥春博士没为另一个概念作出贡献。

双方不服皆要上诉

因此,司法委员裁定国大医院和知了企业共同拥有专利权,瑟蒂副教授、阿尼尔博士与潘祥春博士都是专利的发明者。

然而,国大医院和知了企业不服裁决,都已提出上诉。

代表国大医院的陈世荏高级律师指出,知了企业只是软件公司,缺乏必要的资源作出有关实验室管理及样本收集,且参考了学术报告内容的提案,以向总理公署申请资金。瑟蒂副教授才是提案的作者,但因创新挑战计划的条件是申请人之一必须是一家私人企业,所以知了企业的名字才会被列入提案。

此外,国大医院称在知了企业为它编写软件的过程中,提供对方专利的创造性概念,岂料对方暗地里把国大医院实验室样本收集管理系统当时及设想日后会有的流程,注册了专利。

由斯尼华申高级律师代表的知了企业辩称,专利的创造性概念是阿尼尔博士与潘祥春博士的构思。瑟蒂副教授与阿尼尔博士是认识近50年的老朋友,经常会碰面聊天。阿尼尔博士称,在2004年下半年的一次谈话中,瑟蒂副教授提到样本收集有误对医院实验室的影响。阿尼尔博士和潘祥春博士进行讨论,并构思出避免样本收集出错的流程。过后,他向瑟蒂副教授演示这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