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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转账卡盗刷4000元 销售助理监12周

案件涉及被告滥用他人的转账卡,刑罚必须能起阻吓作用,以确保国人可以继续在安全环境中使用转账卡付费……被告不算是年轻罪犯而且案发时有工作,因此不适合接受缓刑监视。——法官莎莉娜

男子和朋友周末到夜店时在入口处捡到一张转账卡,他不但“路过拾遗”,还跟朋友串通用转账卡购买近4000元的手机和首饰等。

被告不服所判已上诉

被告罗斯兰(28岁,销售助理)今年10月31日认罪,被判入狱12个星期,他已针对刑罚提出上诉。罗斯兰早前通过代表律师苏尼尔恳求法官别判他坐牢,让他接受缓刑监视,以及社区服务令或日间报到令(Day Reporting Order)。

今年1月24日凌晨,罗斯兰在夜店Zouk的入口处拾到一张转账卡(debit card),他把事情告诉朋友吴炳坤(26岁),两人决定用卡付账购买酒精饮料,当晚在夜店共刷了600多元。

隔天25日下午,罗斯兰和吴炳坤约在金文泰广场见面,他们想试一试之前拾到的转账卡是否还能用,就随便刷卡买了一包花生。他们发现卡没被停用,同一天下午约4时到裕廊东JEM购物中心买了一个约500元的坠子。

两人跟着到森林商业中心(Sim Lim Square)打算买手机,但询问后发现店家需要顾客在付款时出示身份证。他们担心身份暴露,于是改往附近的柏龄顿广场(Burlington Square)刷卡买了两台总值约2800元的iPhone。

失主在26日报警,罗斯兰和吴炳坤今年2月9日被捕,他们两天内共盗刷了3946元。罗斯兰因此被控11项欺骗和挪用他人财物的控状,他和同谋事后全数赔偿所造成损失。

法官:刑罚须有阻吓作用

国家法院法官莎莉娜(Salina Ishak)同意控方的立场,认为监刑是最恰当的刑罚。

法官在昨天发表的判词中解释,案件涉及被告滥用他人的转账卡,刑罚必须能起阻吓作用,以确保国人可以继续在安全环境中使用转账卡付费。

法官也提到,罗斯兰和同谋10次刷卡从中获利。虽然他的律师求情时称,罗斯兰在1月25日主动停止使用转账卡,但这并非有利的求情理由,因为失主很快报案,所以罗斯兰即使想也无法继续使用转账卡。

与此同时,法官认为罗斯兰不算是年轻罪犯而且案发时有工作,因此不适合接受缓刑监视。

罗斯兰目前以1万5000元保释等候上诉。另一方面,吴炳坤的案件展期至明年2月下判。(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