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商人抵押排屋给银行 妻否认在契约上签名上诉得直

商人拖欠银行200多万元贷款,把跟妻子联名的排屋抵押给银行,但妻子否认在契约上签名。商人妻上诉得直,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她无须为欠款负责,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已到了“非常糟糕”无回转的余地,她没理由签下契约揽下那么大的责任。

东亚银行(Bank Of East Asia)在2014年入禀高庭,向被列为担保人的苏达(40多岁)追讨她丈夫拖欠的170多万元美金(约250多万新元),要她为所签下的契约负责。苏达的丈夫拉詹已在2014年6月被判破产。

银行去年获判胜诉,由吴立志律师代表的苏达提出上诉。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前天发表判词不仅推翻原先的判决,更斥责东亚银行在取得契约的过程中没有遵守新加坡银行公会制定的守则,不但没向担保人解释身为担保人必须肩负的责任,也没有指示她征询法律意见。

三司:取契约没见过被告银行职员应受谴责

三司说:“银行职员取得契约之前甚至没有见过苏达,这样的做法令人感到震惊,应该受到谴责。”

拉詹是Tecnomic Processors私人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经营电子零件批发生意,公司在2013年前后遇上财务困难。原籍印度的苏达曾在丈夫的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

公司2012年向东亚银行贷款,但在2013年10月至11月间两次无法如期支付欠款。担保人之一的拉詹于是和银行磋商,双方同意由他和妻子,以及公司一起承担这笔债务,拉詹也以他和妻子的排屋作为抵押。

2014年1月10日,拉詹把签妥的抵押契约交给银行,文件上注明签订过程由蒋才明律师见证。事实上公司已在同一天上午被清盘,但是银行并不知情。

苏达坚称她没有在契约上签名,她是遭起诉后才得知Tecnomic向银行贷款和契约的事。不过审案的司法委员认为她的证词不可靠,因为她和拉詹是夫妻,拉詹肯定曾向她透露公司面对的财务问题。

司法委员当时也指出,苏达既没有指控拉詹冒充她的签名,也没有传召拉詹出庭供证,显示契约是她签的。

就此,三司觉得要苏达为了解除民事责任而牵连丈夫,这让她陷入两难。此外,笔记专家也对照了苏达过去和契约上的签名,认为两者间完全没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