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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配精子案难题 五司:心理创伤索偿要如何计算?

生育中心错配精子造错胎,遭妇女起诉并索赔100万元。最高法院上诉庭经过一年的思考及诉辩双方和“法庭之友”的陈词后,仍未对此乌龙案的判决取得结论。

生育中心错配精子造错胎,孩子不是丈夫精子的结晶,妇女在法律上是否有权为所承受的痛苦获得赔偿?若能得到赔偿,法庭应该如何计算?

经过一年的思考及诉辩双方和“法庭之友”的数轮陈词后,最高法院上诉庭的五司有待解决这起独特的乌龙案。

最高法院上诉庭一年前审理,妇女就高庭驳回她有权为错配精子造错胎诞下的女童索讨生活费的上诉,之后指示诉辩双方和“法庭之友”针对一些问题进一步陈词。法庭有时会委任“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一些不寻常或新颖的法律论点和关系到公共政策的重要课题上提供专业意见。

由大法官梅达顺、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郑永光法官和庄泓翔法官组成的五司,昨天续审时把讨论延伸到侵权法(law of tort)应否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改变,承认妇女为被剥夺产下自己孩子的自主权所提出的索赔。

妇女(40岁)在2010年10月通过人工受孕产下一女,但女童的肤色和血型跟这对夫妻的不同,令他们起疑。脱氧核糖核酸(DNA)检验证实,女童只有该华族妇女的DNA,没有她德国籍洋人丈夫的DNA。

康生医疗私人有限公司(Thomson Medical)、康生生育中心和两名胚胎学家,承认错把她的卵子跟一名陌生印度族男子的精子配成胎,被妇女起诉疏忽和违反合约。

为了保护现年6岁的女童,所有可能揭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她母亲的名字,都不得公开。

妇女向辩方索讨相信至少100万元赔偿,包括女童的生活费,即她从学前至大学的费用、经济独立前的日常花费、度假开销与医药费等。

大法官昨天说:“在我们看来,(妇女的)伤害的性质属于强烈的心理伤害。”

倘若妇女有权为这类伤害得到赔偿,赔偿该怎么估量是五司得斟酌的另一个难题。大法官说:“你怎么估量痛苦、伤害和压力?”

最高法院上诉庭也探讨,能否用女童的生活费来估算赔偿,估算额应否扣除女童给妇女和家人带来的欢乐。妇女的律师斯尼华申反对这样的估算法,他解释说养育孩子的快乐和乌龙给她造成的心理挣扎并无关联,且她经历的是长期的心绪烦乱。

然而,大法官指出,长期的心绪烦乱向来不在索赔范围之内,也反对律师把女童形容为“持续的祸根”。

大法官说:“(形容为祸根)对家长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与女童之间的关系已增强,爱的能力、情感联系的能力,那是超越估算的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