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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者条文 男女罪犯都适用 三司推翻女子以假阳具性侵女邻居无罪案件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裁定,女子以假阳具性侵女邻居能构成刑事法典第376A(1)(b)节条文的罪行,推翻高庭之前判定只有男性才能抵触有关法律条文的裁决。

昨天,大法官梅达顺宣判时说:“第376A(1)(b)节条文针对的罪犯不分性别,能适用于女罪犯。”

刑事法典第376A(1)(b)节条文说,任何人如果用他身体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阳具)或其他任何东西性侵不满16岁者,就是犯罪。

由大法官梅达顺、潘文龙法官和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三司认为,高庭误解这节条文只限用于男罪犯。

最高法院上诉庭指出,有关条文的字面定义是清楚的,尤其当它与性侵未满16岁者的其他条文一起解读。

朱妮卡(无业,40岁)承认以假阳具和手指性侵一名十三四岁女邻居,抵触了第376A(1)(b)节条文,但高庭今年4月下判时却以该条文只适用于男被告为由,拒绝接受她的认罪,进而裁定她的性侵罪不成立。

昨天,最高法院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并在接受朱妮卡的认罪后,展期至10月10日下判。第376A(1)(b)节条文所设的最重刑罚为20年监禁。

朱妮卡虽有女人身却有男人心,自小就强烈渴望成为男性。念中学时,她要变性,但母亲基于宗教理由不答应。被诊断有性别焦虑症(gender dysporia,一种性别认同的心理障碍)的她,不断服食荷尔蒙药,并长期戴着假阳具,在外只用男厕。

她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性侵当时十三四岁的女邻居,以及对后者做出猥亵行为。她承认六项性侵该女邻居及一项猥亵行为的罪状,但因高庭不接受她对性侵的认罪,所以她只须为猥亵行为坐牢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