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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负责监管工作子公司须独立

尽管新加坡交易所另设子公司,把监管工作与商业活动分开,专家说,负责监管工作的新设子公司,必须确保它不仅是名义上独立,实质上也应该独立。

企业治理专家麦润田昨日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一般上,子公司的董事是由母公司的董事会委任的。我认为有必要确保子公司的董事不仅仅是由母公司选出来的。

“我相信金融管理局应该会审批这些委任活动,确保子公司的董事与母公司的董事会之间,不仅是名义上独立,实质上也是独立的。”

麦润田是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的副教授。

新交所说,新设子公司(下称监管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多数董事,与新交所和受监管子公司之间,将会是独立的。

新交所的首席监管长陈文仁将担任监管子公司的总裁,持有双重职衔,并会直接向监管子公司的董事会汇报。

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会长大卫·杰乐(David Gerald)对这项新进展表示欢迎。

他说,市场参与者已经等了许久,希望能有一个独立机构作为监管单位。

“我说过,一名警察不应该跟他所管制的居民做生意。虽然新交所成立各种监管委员会来应付被认为是利益冲突的事宜,它还是把监管职务交给独立机构,专心经营业务比较好。”

证投协会:子公司董事

由金管局委任才能独立

但他指出,唯有在金管局全权委任子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子公司才能完全独立。“此外,新交所把监管功能与业务分开,从良好企业治理的角度来说这很重要,因为它要求不惜代价也得避免利益冲突。”

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杨全胜受访时说:“监管子公司是否能与新交所分开,独立运作,非常仰赖受委任独立董事的素质,因为总裁需要向董事会交代,至少理论上是这样。”

杨全胜的研究领域包括企业法、企业治理与证券监管。

他指出,除了子公司本身的独立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公众是否认为子公司独立。

他说,独立董事除了要具备一定的声誉、能力与意愿做出独立判断,公众也必须相信他们确实能履行义务。

杨全胜也说,子公司的独立董事何时以及如何被新交所移除一事也应该有所限制,以确保他们在履行义务时不受阻碍。

吉布森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 Crutcher)合伙人李德龙说,子公司的董事最好能包含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如教授、银行家、会计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