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得知判决后欣喜若狂,但她还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抱歉。
被告与女生是在2011年认识的,两家人是邻居,住在同一楼层。女生并不知道被告是女的,因为被告一直以男性名字自称,说自己是印尼人。
女生放学后,经常到被告家跟她聊天,对她产生好感。 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与女生乘坐的士前往樟宜海边出席一个家庭聚会时,第一次亲吻少女的脸颊。
同年2月,被告把女生带到自己的厨房,和她接吻,接着带她进房间,脱掉女生的衣服,亲吻她的胸部。被告为此犯下猥亵儿童罪。
同年3月,被告与女生单独在家时,问女生是否愿意和她发生关系,女生答应。被告于是戴着假阳具对女生性侵,但女生并不知道是假阳具。
之后,被告与女生常常发生关系,每次都是戴着假阳具,或用手指性侵女生。被告也会用被子盖住女生的下身,而女生由始至终都没察觉实情。
被告让女生替她“自慰”,女生就隔着被告的短裤替她“自慰”。
2014年3月,女生与被告发生矛盾大吵一架,被父母知道,于是报警说女儿被男子性侵。但直到警方调查后,女生才知道被告原来是女的。
更不可思议的是,出庭时,被告还有两名“妻子”出庭旁听。当然,由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她们的婚姻无效。
被告和第一个妻子还有个13岁的“女儿”,不过是妻子跟其他男人发生关系而生的。随后被告用假护照去印尼结婚,在那里又爱上另一个女子,并在08年注册结婚。
两个老婆都是在本案发生后,才知道自己“丈夫”的真实性别。因为根据印度尼西亚巴塔克文化(batak),男性生殖器不能被人看到和触摸,因此两个妻子都一直蒙在鼓里。
不过,据律师透露,被告完成刑期后就将进行变性手术,等取得合法“男人身”后就将与妻子结婚。不过,问题是,到时“他”和哪个妻子结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