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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警方执法情况实时传播出去 可能会吃牢饭

发生恐怖袭击或骚乱时,最怕两件事:

一、执法单位无法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掌控局面保障民众与财务安全;
二、警方的执法行动被泄露,让恐怖分子或滋事者得以“见招拆招”,甚至出现人命死亡。

理解了上述两种担忧,就比较容易了解我国政府为何昨天在国会上经过三小时辩论后,一致通过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案(Public Order and Safety (Special Powers) Bill,简称POSSPA),赋予内政部长和警察总监特权,包括行使通信限制令(Communications Stop Order)的特权,让他们可以在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时,采取更迅速的行动来控制局面并扭转局势。

新法案的关键词有三个:特权严重安全事件通信限制

内政部长和警察总监可以行使哪些特权

(谢静怡制图)

在旧的公共秩序(保存)法令(Public Order (Preservation) Bill, 简称POPA)下,原本有一条允许国会驳斥部长决定的条文,但新法案却取消了该条文,让内政部长拥有独立酌情权

官委议员郭庆亮担心部长被赋予过大的酌情权,以内部安全法为例询问,部长在新的法令下行使特权时,会否像内安法那样有制衡措施:即部长提出后,必须先得到特选委员会的支持,然后由特委会向总统建议,得到总统批准后才能行使特权?

针对这点,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解释说,新法案针对的是严重安全事件,是那些警方必须分秒必争去应对的状况,只有在发生恐怖袭击或者大规模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定事件时才会被援引,并非用来处理日常警务工作。

如果发生了恐怖分子挟持新加坡人的事件,国会却必须辩论部长是否应该颁布指令,在辩论期间拯救工作是不是就得暂停?这期间情况若有变,恐怖分子开始伤害人质,警方立即展开拯救行动,网上却直播警方行动的实况,导致警方人员和人质死亡,当局岂不是要为无法及时封锁现场并启动通信限制令而自责?

杨莉明说,给予部长酌情权虽有风险,但拖慢拯救行动也一样有风险。如果出现部长颁布了指令,但国会议员认为部长不应该这么做,议员可以在国会向部长提问,司法检讨依旧是一个有效的“把关”机制,可用来防范部长滥用职权。

部长授权后不代表所有特权自动生效

即使部长颁布了指令,也不代表所有特权会自动生效,杨莉明说:“警察总监依然得酌情决定必须行使哪些特权来应付事件、由谁来执行、针对哪个地区、人或车辆。法案明确列出部长和警察总监的发布指令、或行使特权时应遵守的规定。”

新加坡法律在反恐行动上目前存有“漏洞”

杨莉明举了两个国外的例子来说明目前新加坡法律在反恐行动上存在哪些“漏洞”。

第一个例子是2013年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赛的连环恐怖袭击案。恐袭发生后,波士顿警方在第一时间颁布了指令,要求该区域的居民自愿留在家,以方便他们展开搜寻嫌犯的工作。即便如此,还是有居民没有遵循指令出外溜达,干预了警方的行动。

波士顿马拉松赛炸弹爆炸发生在终点处,造成3死260人受伤。(欧洲新闻图片社)

杨莉明说,如果同样的事件发生在新加坡,现有的法令只允许警方在扰乱公共秩序事件发生时颁布宵禁。然而一旦发生恐袭事件时,因为没有出现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在旧法案下反而不能实行宵禁。

第二个例子是2015年法国刊物《沙尔利周刊》(Charlie Hebdo)办事处遭恐袭的事件。当时局势变化得非常迅速,一下子就出现了好几个地点,警方的行动也必须跟着转移阵地。

在这种分秒必争的情况下,旧的公共秩序(保存)法令规定,内政部长必须在警方每转移一个地点行动时,向国会提出新的申请才能继续展开恐怖分子的搜捕行动,很可能一个不小心就会计划赶不上变化,让恐怖分子逃之夭夭。

和平示威为何被视为严重安全事件

对于杨莉明在解释什么是“严重安全事件”时引用和平静坐示威作为例子,义顺集选区议员黄国光和裕廊集选区议员洪维能都深表不解,既然是和平静坐,又怎会是严重安全事件?

对此,杨莉明答说:“即使出发点是和平的,并不代表结局会一样和平。”

她以2011年伦敦的骚乱为例指出,骚乱的起源原本是一场和平静坐,抗议法院所做出的一项判决,没想到局势突然急转而下,静坐变成骚乱、行窃、纵火烧毁大楼和车辆,造成人命伤亡。

再如,类似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以及2011年纽约“占领华尔街”示威等大规模静坐示威,原本看似和平的静坐,一星期后人数逐渐增加,甚至占据了中央商业区的公共走道和空间,开始阻碍交通和行人,影响日常商业活动。一旦影响民众日常生活,就会大规模扰乱公共秩序,若不加以解决,情况就会变得更加混乱。

杨莉明在致辞时再三声明,修改法令并不是要针对和平示威,而且不是每一场示威都会被视为“严重安全事件”。

议员担心通信限制会导致消息封锁

(谢静怡制图)

对于议员们担心通信限制令会造成消息封锁的局面,以及舆论认为通信限制是政府企图封锁消息、让无辜人士不能发言的说法,杨莉明驳斥说:

一、限制令只适用于目标区域范围、安保行动结束后就解除;

二、警方通过主流媒体公布限制令时,会清楚说明受影响的区域范围和日期;

三、政府将允许媒体记录事件过程,但只能用于事后报道;

四、人质如果用手机对外求救,不算违反限制令;

五、民众向家人与朋友报平安或向警方提供消息,也不算违反限制令;

六、刻意违反限制令者,可罚款最高两万元或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兼施。

工人党主席、阿裕尼集选区议员林瑞莲在提问时则指出,一些在严重安全事件发生时所拍下的照片和录像,其实能够让事实浮出水面。

例如,2009年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在伦敦召开时,曾有一名男子在警方执法管制示威群众的区域内不幸跌死。警方当时否认他们与男子发生口角,直至有录像视频显示真实的情况。林瑞莲强调:“在任何一个调查过程中,都是证据说了算。”

对此,杨莉明回应说,像G20峰会这种重要会议,警方不可能会颁布通信限制令,而且警方的调查过程也不仅仅只是根据照片或录像就结案。

官委议员郭庆亮接着问,那通信限制令会否造成警方滥用特权,删除那些拍下警方滥权的照片或录像?杨莉明的回答是:任何销毁证据的举措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1958年制定的旧法案至今只援引过一次

杨莉明在发言时也透露,旧法案公共秩序(保存)法令60年来,只在2013年12月小印度发生400名滋事者的骚乱,导致40人受伤的事件后,才援引过一次。

小印度骚乱。(新报)

当时,警方是在评估了饮酒是造成骚乱的一大风险因素后,才援引法令实施禁酒令,将小印度一带列为受管制区,商家和业者一律禁止售卖究竟饮料,任何人也不准在管制区内的公共场所喝酒。

杨莉明说,虽然当时援引了公共秩序(保存)法令,但警方能行使的权力却被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内,主要是控制酒精的饮用来稳住情况和避免进一步暴力冲突的发生。警方虽有权行使法令里的其他权力,但他们并没有那么做。

2013年,鱼尾狮公园发生了非法示威,21名马来西亚人示威抗议马来西亚大选成绩,警方当时也只在公共秩序法令下开出74张”有条件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并没有援引公共秩序(保存)法令。

杨莉明补充说:“我们的记录一向良好而且稳定。我们从未援引过公共秩序(保存)法令来对付任何政治异议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