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在本月4日宣布修改影片法令,修改的条例包括,让调查涉及触犯法令案件的IMDA官员,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入指定处所搜查。触犯法令的行为包括散布或公开放映未获批准的影片。
50名本地影片制片人联合发表声明
这个修改法令一宣布便引起本地电影界的强烈反应,在网上发起网上请愿书,指这些条例对IMDA官员赋予过多权限。50名本地影片制片人联合发表影片社群立场声明,希望政府能重新考虑。立场声明书签署人包括本地电影界名人梁志强、陈哲艺、巫俊峰、陈敬音、陈子谦及陈彬彬。
当局本来就是要针对此事进行公众咨询,咨询结果引来众多意见,主要是艺术工作者的深切忧虑,显示这项法令的修正具有其高度敏感性,当局对此也应该早有心理准备。
法令条文修改后 IMDA人员可“破入处所门窗”
受影响的电影界的担忧主要是当局的执法权力太大,执法过程可能发生冲突,因为IMDA人员甚至可以在必要时“破入处所门窗,或强行移除任何阻挠入门或搜查的障碍”。如果有理由怀疑对方违例,IMDA官员也可取走相关影片和器材。
对此,制片人在声明书中强调,只有警察才可获准拥有这种“具侵略性的权利”。
IMDA的答复是,此次修法是针对公开放映和发行未获评级影片。“查案人员必须在迅速行动、锁定违例证据的同时,减低涉嫌犯案者逃离现场所可能发生的变数。”
当局针对哪一类“非法的公开放映”?
那么当局为何突然有此修订,要赋予IMDA官员更大的执法权力?这一点似乎还没有人提出来。当局所要针对的是哪一类影片和哪一类“非法的公开放映”,这是问题的重点。
这不期然地让人想到导演陈彬彬2014年的影片《星国恋》当年曾经因为“国家安全理由”而被当局禁止公开放映,造成不小的风波。
今天的新加坡电影界比十年前活跃得多,电影创作正处蓬勃时期,本地导演在外国也得过几个奖项,影片法令应该跟上时代,给本地电影业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而不是为电影业设置障碍。
初步看来,此次影片法令的修订纯粹是涉及电影发行人的事,跟电影制作人以及公众没有直接关系。政府修法的目的应该是从公众利益出发,当局在这一点上还未作出强有力的说明,而有关IMDA官员是否具备执法能力也是合理的担忧,当局应该有更清楚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