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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支付牌照一览

在新加坡开展支付服务的业务, 公司需要申请相应的牌照准证, 下面就为你汇总支付牌照的相关情况。

新加坡《支付服务法》(PSA)规定了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和监管以及对支付系统的监督。除第111条、113条和114条涉及一些法规的相关修订外,《支付服务法案》已于2020年1月28日全面实施。

属于支付服务范畴的服务

从服务目的来看,下列服务可视为支付服务:

发行账户服务:发行付款账户的服务,或与操作付款账户所需的操作相关的服务。这可能包括电子钱包或非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国内转账服务:在新加坡提供资金转账服务的服务。这可能包括支付亭或支付网关服务。

跨境转账服务:为新加坡境内的资金汇入和汇出服务提供的服务。

商户获取服务:服务提供商接受并处理商户的支付交易。这可能包括操作在线支付网关或提供销售点终端。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允许在新加坡发行电子货币的服务,用户可以向商家付款或将电子货币转移给其他个人。电子货币的例子包括储存在电子钱包里的钱。

数字支付令牌服务:提供购买或出售数字支付令牌(例如加密货币)的服务,或提供在新加坡交换此类数字支付令牌的平台。

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在新加坡买卖外币现钞的服务。这将包括货币兑换商,他们从实物货币的兑换中获利。

不属于支付服务范畴的服务

某些支付服务已从PSA的监管制度范围内移除。在PSA下,这种被排除在外的服务的几个例子是:

专为特定用途而设的电子货币,例如预付卡、购买有限的货品及/或服务,或特别的忠诚计划;

用于有限目的的虚拟货币,如游戏内资产或非货币的消费者忠诚度积分

《支付服务法》PSA的履行义务

如果你的业务提供一项或多项属于公共服务承诺计划范围内的付款服务,你须申请下列牌照之一:

货币兑换许可证

持有货币兑换许可证的企业只能提供兑换货币的服务。

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

任何在指定限额以下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均须申请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指定限额是指在一年内接受、处理或执行月平均值:

任何支付服务的支付交易最高可达300万新元

两项或以上的支付服务最高可达600万新元

这些许可证不适用于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即提供存储电子货币的支付账户的账户发行服务,或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相反,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在一年里平均每天发行500万新元的电子货币,它们将需要申请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

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如有下列情况,企业须申请主要付款机构许可证:

提供上述7项支付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但除电子货币账户开立服务或换钱服务外;

在一年内,该业务一个月的所有支付交易的平均总值超过指定限额:

S$300万新元的支付服务

两项或两项以上S$600万新元的支付服务

若企业提供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或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并超过指定的限额,即超过一年平均每日电子货币浮动最高500万新元,则必须申请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持有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的企业将受到更全面的规管。获得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保证一定数量的安全,以履行其对用户的义务。

申请支付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所有支付服务许可证均须符合:

根据其“合适及适当准则文件指引”,申请人是合适及适当的人;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为公众利益着想而批出许可证

申请时必须附上新加坡金管局MAS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并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申请费。

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及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标准付款机构牌照或主要付款机构牌照的申请人必须:

是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注册成立)

在新加坡设有永久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申请人必须至少有一名执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属于新加坡管理当局允许的某类人士

在获发许可证后,申请人必须符合新加坡金管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所指明的财务及运作要求。

货币兑换许可证

兑换货币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新加坡拥有永久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支付服务许可证的范围限制

所有被许可方,无论提供何种支付服务,都被禁止向新加坡的任何人提供任何信贷安排,即在需要时提供贷款资金(这不是指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金额)。

如果被许可方不遵守这项禁令,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会被罚款100000新元或250000新元。如果继续违反,将有进一步罚款,每天10000新元或25000新元。

根据所提供的支付服务,被许可方可能还需要遵守其他义务。其中一些列如下:

提供开户服务的许可证持有者

持有电子钱包等账户签发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如果用户是新加坡居民,不得协助用户从其账户中提取电子货币并将其兑换成新加坡货币。它们也不应达成任何使这成为可能的协议或安排。

若许可证持有者不遵守上述禁令,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50,000新元;如持续罪行,则在定罪后,每天仍可再被罚款25,000新元。

然而,如果用户终止账户,该业务可能允许用户提取电子货币并将其兑换成新加坡货币。

此外,提供开户服务的主要支付机构被许可方必须:

限制用户在任何时候的电子钱包中持有超过5000新元

禁止用户在每年之内将超过3万新元的资金转到该用户之前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提供电子货币发行服务的许可证持有者

提供电子货币发行服务的许可证持有者不得:

向客户提供贷款

使用任何客户的钱,或从任何客户的钱所赚取的利息来资助任何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