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居住于新加坡的新加坡公民(SC)和永久居民(SPR)。
一个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在新加坡累计居住183天或以上,并且相关雇佣合同跨越该两个年度的外籍人士。
连续三年居住于新加坡的外籍人士。
表一:外籍人士被认定为税务居民的条件和税务影响
新加坡居民个人纳税人需要就其应税所得乘以适当税率得出之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是个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所得净额。纳税人可以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其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 Taxable Income
= 总收入Income – 支出Expenses – 捐献Donations – 个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 法定所得Statutory Income – 捐献Donations – 个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 应评税所得额Assessable Income – 个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税务居民个人的所得税以上一年的收入减除相应的免除事项后以累进方式计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介于2%至22%之间。
税务年度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可获得50%减免,减免上限为新加坡币200元。
表二:新加坡居民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税务年度)
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每年新加坡币20,000元,年应税收入为新加坡币20,000元或以下的税率为零,免征税,纳税人仅需就年应税收入超过新加坡币20,000元的部分按照对应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加坡税务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纳税人在报税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
表三:个人所得税减免额(适用于2019及以后税务年度)
课程费用减免Course Fees Relief
课程费用减免是给予那些参加研讨会、会议或课程,以提升个人能力或相关工作领域的技能、知识的受雇人士。在理工学院或大学就读的全职学生、假期打工或参加工业实习的学生,或消遣娱乐课程则不能申请该项减免。
参加课程所获得的技能必须与在职的工作或行业内某领域相关。课程提供方必须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无论参加课程、研讨会和会议的数量多少,纳税人最多可申请每年新加坡币5,500元的课程费用减免。
公积金现金填补减免 CPF Cash Top Up Relief
如果纳税人持有新加坡身份证,且纳税人本人或雇主在公积金最低存款额填补计划下为退休账户进行了现金填补,纳税人可申请公积金填补减免。如果纳税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或者兄弟姐妹在此前一年的收入不足新加坡币2,000元,纳税人为他们填补了公积金最低存款额,则可申请额外减免。
减免数额以对公积金的现金填补数额为依据,但个人和家庭的减免每年分别不超过新加坡币7,000元。此项减免是根据公积金局的记录自动进行的,纳税人无需申请。
公积金减免 CPF Relief
受雇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对雇员公积金强制缴交部分,或缴交给受批准的退休基金或福利基金的金额申请公积金减免。公积金减免上限为17个月的公积金供款上限。现时公积金供款上限为每个月新加坡币6,000元。
如果纳税人的雇主参与了“雇用入息自动纳入计划AIS”,这项减免会自动扣除,无需申请或者递交。
收益收入减免 Earned Income Relief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从工作、退休金、投资交易、商业活动、专业或职业得到收入,就可以获得收益收入减免。此项减免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益自动获得,其上限分别为新加坡币1,000元(55岁以下)、6,000元(55岁到59岁)以及8,000元(60岁及以上)。如果纳税人不幸患有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并影响到工作能力,则减免顶限将提高到4,000元(55岁以下)、10,000元(55岁到59岁)和12,000元(60岁及以上)。
残障兄妹减免 Handicapped Brother/Sister Relief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因照顾同住在新加坡的自己或配偶的残障(精神/身体上)兄弟/姐妹而花费至少新加坡币2,000元,则可申请此项减免。但若已经有其他人针对该残障兄弟/姐妹提出了此项减免申请,纳税人将不能再申请。纳税人可针对每位残障兄弟/姐妹申请新加坡币5,500元的减免。
家长/ 残疾家长减免 Parent/Handicapped Parent Relief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因照顾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而花费至少新加坡币2,000元,纳税人即可申请父母/残疾父母减免。非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受养人,在上一年度须年满55周岁。此外,受养人在上一年度的收入应不超过新加坡币4,000元。
如果有其他纳税人对同一受养人提出此项申请,则纳税人应先就减免额分配自行商议达成共识,然后各自于申报时提出申请扣除。
表四:纳税人最多可针对两位受养人申请下列数额的减免
合资格子女/残障子女减免Qualifying/Handicapped Chid Relief (QCR/HCR)
如果纳税人的子女未婚、且未满16岁或全职读书,家长可申请合资格子女减免(QCR)。如果子女有残障或智障、未婚,且上一年度的收入少于新加坡币2,000元,家长可申请残障子女减免(HCR)。合资格子女减免额为每个孩子新加坡币4,000元,残障子女减免额为每个孩子新加坡币7,500元。
合资格子女减免(QCR)和残障子女减免(HCR)不能同时申请,一名子女只能申请合资格子女减免(QCR)或残障子女减免(HCR)中的一项。夫妻可共享减免额。
战备军人减免 NSman Relief (Self, Wife & Parent)
为表彰战备军人(NSmen)的贡献,所有已完成全职国民服役的战备军人,可享有战备军人减免。减免额取决于战备军人是否每年回营受训或参加其他活动,以及是否为关键指挥人员或是否拥有关键职务。减免额范围为新加坡币1,500元到3,000元。
另外,战备军人的妻子和每个父母都分别享有750元的减免,以感谢他们对战备军人的支持。无论子女中有几名战备军人,每名家长享有最高新加坡币750元的减免。这项减免将根据国防部的记录自动减免,无需申请。
在职母亲子女减免Working Mother’s Child Relief(WMCR)
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的在职母亲,如果其子女是新加坡公民,可在合资格子女减免(QCR)和残障子女减免(HCR)之外,再享有在职母亲子女减免。
从2009税务年度起,在职母亲第一个孩子享有的减免为母亲总收入的15%,第二个孩子为20%,第三个及以后的孩子则为25%。所有子女的在职母亲子女减免(WMCR)总和不能超过母亲收入的100%。针对每个孩子申请的合资格子女/残障子女减免(QCR/HCR) 及在职母亲子女减免WMCR的总和最高为新加坡币50,000元。
祖父母减免 Grandparent Caregiver Relief
凡是让自己/丈夫/前夫的父母或祖父母帮忙照顾12岁或以下孩子的在职母亲(无论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可享有新加坡币3,000元的祖父母减免。但如果已有其他人针对该父母或祖父母提出了此项减免申请,在职母亲将不能再申请。此外,父母或祖父母在上一年度必须是未从事过投资交易、商业活动、执业人士,也未曾获得雇佣。
外籍女佣税减免 Foreign Maid Levy Relief (FML)
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的女性纳税人,若在上一年度聘请了外籍女佣,可享有外籍女佣税(FML)减免。无论纳税人自己或是其丈夫支付女佣税,她都可对每位外籍女佣申请相等于两倍女佣税的减免。
配偶/残疾配偶减免 Spouse/Handicapped Spouse Relief
如果分居的妻子在上一年度的生活费(包括赡养费/离婚赡养费)由丈夫支付,且收入不超过新加坡币4,000元,丈夫可享有“妻子减免”。妻子减免金额上限为新加坡币2,000元。合法分居者也能享受这项减免,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不得超过新加坡币2,000元。
残疾配偶减免金额上限为新加坡币5,500元。如果纳税人已申请过残疾配偶减免、或他人已以其妻子/前妻的名义申请了此项减免,纳税人就不能再申请这项减免。
人寿保险减免 Life Insurance Relief
若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公积金储蓄少于新加坡币5,000元,则纳税人可对为自身或妻子所购买的所有人寿保险保费申请减免。最高减免额为5,000元与公积金缴交额的差额,或不超过投保额的 7 %,或已偿还的保险费,以更低者为准。
退休辅助计划减免 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 (SRS)
纳税人开设退休辅助计划(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 Account,简称SRS)账户,可享有减免。这项减免将根据纳税人的SRS自动减免,无需申请。退休辅助计划减免之金额为纳税人绝对收入的15%,且绝对收入不得多于17个月的公积金供款工资上限。
目前公积金供款工资上限为新加坡币6,000元/月,即每年绝对收入不得多于新加坡币102,000元,退休辅助计划减免金额上限为新加坡币1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