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加坡少年为了让一名15岁少女的前男友嫉妒,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法律上定为强奸。 昨日(11月13日),这名17岁新加坡少年对两项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时这名少女只有15岁。警方发布了禁言令,少女的姓名无法透露。另外,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修正案,罪犯的姓名也无法透露,该修正案涵盖了18岁以下的未成年。 2月13日晚8点,这两名未成年男女在文庆路的加冷民众俱乐部见面。少年知道少女有个前男友,想让他吃醋,便叫她陪他去附近的商店,少女同意。 后来,两人去了俱乐部,少女告诉少年她想上厕所,而这时少年便提议,两人一起去男厕,因为那边有坐浴盆的喷洒水管,少女同意。
小科普:
新加坡刑法第376A条(1B)(b) :”即便B同意A的行为,也不能作为A抗辩的理由。” 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强奸”。
新加坡眼推荐搜索违法强奸犯罪未成年
相关阅读
-
新加坡18岁女孩酒后被“捡尸”,两男涉嫌强奸被判入狱加鞭刑
-
警察、军队、医护人员现身校园,NTU女学生校内遭人尾随强奸?
-
新加坡未成年少女醉酒后遭朋友轮奸40分钟
欲了解更多新闻,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