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红茶卖家说,自己只是个代购 | 案件速递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当下消费者最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特别是针对一些进口产品,还兴起一种网上托人全球代购的购物方式,满足人们足不出户,便能买遍全球的愿望。但是,网上托人代购和网上直接购买在法律上存在哪些差异呢?对消费者主张权益又有哪些影响?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二审认定网店店主系卖家并非代购方,与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网店店主需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承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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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新加坡红茶没有中文标签

元先生爱喝茶。2018年7月的一天,元先生在一家网店下单购买了“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礼盒红茶”,3天后他就收到了该红茶,到货速度特别快。然而,元先生打开快递,却觉得有点不对劲,网店上写的是国内现货,自己买的是从新加坡进口的食品,为什么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

于是元先生打开网站,询问网店店主王女士:“这款罐装红茶是进口食品吗?能否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给我看看?”

王女士回答:“这个是代购的哦,没有亲说的那些证明。我们都是从新加坡采购的,亲放心。”

元先生又问:“是在我购买之前采购的吗?”

王女士回答:“我们主要是代购哦,亲有需求,我们帮亲代购带回,再从国内直接发出。”

王女士的回答并没有打消元先生的疑虑,多次交涉无果,元先生以王女士销售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普通食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其所付红茶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受元先生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元先生购买红茶,而且告知过元先生代购事宜,实质是元先生在境外购买,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代购的红茶没有中文标签很正常。

元先生则认为,自己购买的红茶3天就到货,商品的发货地在国内,是国内现货,王女士主张的代购不能成立,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红茶无中文标签,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不合格产品,王女士作为出卖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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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双方为买卖非代购关系 消费者诉请获支持

一审法院以王女士销售的红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判决支持了元先生的诉请。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元先生购买的红茶在王女士店铺展示图片上有“新加坡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为“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红茶”。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女士与元先生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虽然网店的红茶展示图片上存在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标注为现货,且在交易过程中,王女士未明确向元先生表示其从事代购服务,双方不仅未约定代购费用,王女士亦未向元先生披露代购人信息,因此,无法得出双方已经就购买红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结论。其次,虽然王女士向元先生提及红茶是元先生拍了由王女士采购带回,然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实际是从国内发货,与王女士主张的代购明显不符,故按照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女士出卖的红茶是现茶。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为现有存货,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作为进口食品红茶的销售者,应当遵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文标签、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等,应就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元先生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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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代购体现的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涉及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三个主体;销售体现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涉及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两个主体。两种方式的区别之一在于网店是否基于消费者的特定委托事项进行产品的采购和出售。

在代购的法律关系中,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进口食品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代购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超出授权范围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委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网络上的代购服务一般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方与受托方会事先约定代购费用以及商品的出卖方,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代购费用与商品价款。若网店系先行采购境外产品再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则属于销售现货的行为,消费者向网店支付的费用为商品的价款。而网店作为销售方,其先行采购的商品理应符合我国相关进出口产品的规定,包括且不限于出售的食品应属于可进出口范畴,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否则消费者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网店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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