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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刑罚,黄帝时期就已经发明,现在新加坡仍未废除!

这种刑罚发明自黄帝时期,一直到建国后才被废除,是持续时间最长的刑罚之一,这种刑罚就是鞭刑。

鞭刑

这种鞭笞之刑在中国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刑具也包含木板,鞭子,荆条等等,“负荆请罪”就是指背着荆条,为了请求原谅,情愿被对方用荆条打自己。

在古代,经常会有县官在判处犯人时,大呼“打某某人几十大板。”在汉朝,文帝景帝觉得这种刑罚很残忍,就对这种刑罚的实施加以限制,对刑具的选取,鞭打的次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做大幅度的减少了受刑者的致死率。

鞭刑

鞭刑的主要目的并不仅仅为了让人们感受到痛苦,更重要的是为了羞辱受刑者的自尊心,而施刑的主要部位就是受刑者的屁股,由于臀部的脂肪含量较为肥厚,而且距离主要脏器和筋骨较远,所以一般不至于被打死,这样也就起到了震慑作用。

一般情况下,被施以鞭刑后一到两个月内不能够坐下,而即使受伤的地方完全康复后,鞭子击打处的鞭痕也是难以消除的。

在新加坡,最有代表性的刑罚就是鞭刑,为了保障犯人不会被打死或打残,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对鞭刑的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

“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监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

并且,在新加坡实行鞭刑的时候,一般旁边都是有医护人员在场,每打完一鞭之后,医护人员就会进行检查,如果犯人不能够承受住下一次的鞭打,就会示意行刑官停止施刑。

刑具

施刑者一般都是经过特殊训练的专业人员,他们平时都会做训练,对着假人,沙袋等进行练习,这样做会保证施刑时的准确性和力度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