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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218万美元的外贸官司|报刊文摘1993年7月19日

1990年10月初,海湾战争摆出大决斗的架势。这引起了各国工业界的一片恐慌,原油价格迅速飞张,石油化工产品也自然水涨船高,原先每吨仅800美元的塑料,猛涨到近千美元。持有出口许可证的中国扬子石化国际贸易公司巧借秋风,赶紧抛售。不日,新加坡策密恒得私人有限公司找上门来,以每吨1090美元的最高价从扬子公司买走价值218万美元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

10月6日合同签订后,策公司的开证行、瑞士银行新加坡分行随即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11月14日,策公司租用的外轮“百合花”,号,在南京将2000吨塑料悉数装船。

这期间,大出人们意料的是,原油及石化产品不但没因战争爆发而上涨,反而却急转直下,扬子人暗自庆幸,但随之祸也来了。

11月29日,在信用证议付期的最后一天,新加坡瑞士银行突然给南京来电,以《装船通知电》中预约保险号码“未经证实加入”为由,认为信用证“不符合”拒付218万美元。

扬子公司马上与策公司联系。对方拖延月余,竟提出产品质量不好,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元。然而扬子了解到策公司的印度客户AMC公司已从海关提走了500吨货。既然货物存有质量问题,可为何又要提走呢:按国际惯例,这时对方已丧失了索赔权利。扬子公司理所当然地拒绝了对方的索赔要求。

策公司索赔遭拒后又生一计,提出延期付清货款的要求。扬子公司考虑到对方的实际困难,同意了宽限请求。但是,好心却没有好报,策公司到时竟然自食其言。

1991年5月18日至21日,扬子公司经理刘均安在北京紧急拜会正在此逗留的中行新加坡分行副总经理陈汉平博士和其法律顾问、大律师维克拉惹先生,以求支持。

维克拉惹接受了委托。他回到新加坡后,根据扬子公司提供的“硬件”情况,决定直接采用可置对方于死地的:“21天公司停业案”程序(若对方败诉,公司即被强制解散)起诉策公司。

6月22日,扬子公司正式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

经过调查,维克拉惹很快掌握了策公司违犯“经营法”的大量证据,并向新加坡财政部商务调查局报告,该局联合警方突然搜查策公司,查获伪造的扬子石化公司英文公章1枚,另有一张伪造的2000吨塑料发票,上面标价仅800美元/吨。刘均安赴新时带去了真公章和真发票,以使法庭对证。

为了防止魏诺柯玛转移财产,维克拉惹两次约见大法官,法官指定的“临时清盘人员”于8月14日进入策公司,接管所有财务,使对方对公司失去了任何控制。

8月16日,高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是在双方律师间进行。经过答辩,法官弄清了策公司在1990年1月20日指示瑞士银行拒单,而在此之前的16日就已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出的货物保险单及所有所需文件,这样。对方再以“保险号码未经证实”而拒单的理由就站不住脚了。

休庭时,对方律师打来电话,有意庭外解决,开价150万新元,当即遭拒。

8月19日,新加坡瑞士银行副总裁被传到底。他供认将扬子公司的原产地证书、发票、装船电副本都交给策公司,这在新加坡是重违法的。

8月20日下午—开庭,法官就对魏诺柯玛说:你还年轻,事情已经很清楚,你给南京218万不就了结了吗?潜台词再明白不过了,否则你鸡飞蛋打。策方律师很知趣。马上表示可以商量。法官宣布休庭,转庭外解决。

扬子公司坚持对方先出具218万美元银行保函及有关费用,才同意庭外解决。但对方坚持只能出“个人保函”。同时去掉“清盘人”。这显然是个阴谋,一旦“清盘人”去掉,策公司即可转移财产,然后要赖。

8月22日上午,庭审法官明确表态:魏诺柯玛如果不想让公司关掉,则应出具250万美元银行保函,这是我给你的最后机会。

9月25日,策公司提交了由瑞土银行出具的250万美元的保函。警方以9项罪名逮捕魏诺柯玛。扬子公司趁热打铁,再起诉瑞土银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当即判原告胜诉。这次判决在新加坡创下一个“判例”,即由被告偿付218万美元从起诉日起计息3万美元,改由扬子公司蒙受损失的当日,计息16.3万美元。改变了以往银行与商家纠纷从起诉日计息的惯例。在新加坡法律界、商界、新闻界都引起了轰动。

(陆武 摘自《法苑》第7期 作者:刘洪高,西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