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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
除了事情本身受关注外,里面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也让各位小伙伴再过了把补脑瘾!
比如——
开出巨额罚单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对文艺影视界有何教育警示意义?
今天,小圈儿和各位圈友一起学习下国内的有关法律知识!
范冰冰案是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
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
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中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
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影视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范冰冰的偷逃税行为也引发业内反思。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国影视艺术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执行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环境下,规范有序进行。
人民群众对影视界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反映强烈。
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顺民意、聚民心,有助于推动新时代文学艺术健康发展。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林永健说,必须正视影视业存在的偷逃税现象。
他说,对这件事的及时依法处理,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内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艺界乱象。“我想,广大文艺影视工作者从内心里都是赞成和支持的。”
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范冰冰在微博上刊登致歉信
致歉信中表示,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完全接受。
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接着,崔永元也发了微博称:“事实再一次证明,(大轰炸)就是大欺诈,参加欺诈的目前已有一人受到处罚。”
将相关信息进行梳理有以下几点:
一是,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二是,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
三是,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问责程序,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五是,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从网络爆料而起,一轮“论战”让网友选边站队,“阴阳合同”扑朔迷离。
今天,法律亮出剑芒,明是非,定曲直,一切疑问都有了结论——
第一,8亿是天价,但相对范冰冰片酬,这罚得算多算少?
演员天价片酬已经不是新鲜事,合理与否另当别论。
但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税款,名下的企业偷税漏税,挑战的是国家法律,应依律处罚。
8亿在网友们看来的确是称的上是“天价”,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得出,效果不外乎有三:
一是让违法者觉得“痛彻心扉”不敢再犯;
二是让观望者“不寒而栗”不敢心存侥幸;
三是慰藉广大围观群众的良知——法治社会里利剑高悬,“为富不仁”或许能暗地猖獗一时,但见光必“死”。
第二,涉嫌违法的金额这么多,为什么只罚不判?根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法律条文同时还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简而言之,偷逃税款初犯之人只要态度良好缴税认罚,就可不必坐牢。
范冰冰偷逃税款数亿元,罚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范冰冰在国内外屡获大奖,当影后做慈善开企业,若是能接受教训,从此依法行事,以法立身,于法于情于国于民都不是一件坏事——但法律对事不对人,错就是错对就是对,该处罚的处罚,该给机会的,也均一律平等相待。
宽严相济显示的是决心。
作为中国影视圈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范爷”不是个例。
宽严相济依法处理范冰冰偷逃税款,绝不仅仅是针对范冰冰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背后的乱象。
这事儿发生在新加坡,会肿么样呢?
新加坡在税上应该是相当的宽松,甚至被戏称为避税天堂,不过对于偷税漏税打击可是一点都不手软,那是相当的下死手!
新加坡每年平均收获1000个与逃税的通报,但当中只有5%是可信的。
新加坡也通过数据分析来检测违规和逃税者。
虽然新加坡大多数的缴税者和企业都遵守本地的税务法律,但仍有一小群违规者,造成诚实缴税者不公平的负担。
税务局将对这少数违规者采取严厉的措施,并根据法律适当处理。
看几个案例:
1、2016年8月,著名烧腊店“琪利烧腊”的前业主,在2010年和2011年逃税共5万4917.15元,被判有罪,罚款逃税额的三倍,即16万4751.45元,俩人共约33万元。
也各被判入狱四周。(这是对街头小贩的处罚)
2、在一起案例中,一名男子制造了八个假收据,称是自己独资公司的开销。
因此,他在2011年和2012年少报了约32万1968元的收入,并少缴付4万1500元的税务。
该名男子被控上法庭后被判监禁七个月,以及罚款16万6272.24元。
3、Chwee Guan 冥纸贸易公司的两名合伙人涉嫌连续两年逃税,两人在2009年和2010年,在个人所得税上少报他们合伙人的盈利收入。
他们也少报该公司水源神纸香烛贸易公司的消费税长达九年。除了少报收入和消费税之外,纳税人逃税的其他方法还包括,成立空壳公司虚报开支,以少报实际收入。
两人在2013年被判偿还230万的税收和罚款,其中一人被监禁两个星期。
4、新加坡第一个因出售非住宅房地产后没缴消费税而被罚案件。
许凤君在2014年7月31日左右,以Speed Safety International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身份,协助这家保安与消防器材批发商逃消费税5万7960元。
保安与消防器材批发商董事转售非住宅房地产后,把应缴交的5万7960元消费税用来应付公司的燃眉之急,结果因逃税而被令缴付相等于三倍税额的17万3880元罚金及入狱四周。
…
从这些案件看,可以说都没有逃过牢狱之灾…
除此之外!
为防止有人利用财富管理偷漏税,新加坡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涉嫌协助避税或是防范不严的新加坡银行将面临高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吊销经营牌照。
新加坡是全球财富管理中心之一,也是东南亚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新加坡金融机构管理的资金超过1万亿美元。
巨额资金流入新加坡也滋生了跨国偷税漏税和洗钱等问题。
金融界人士认为,美国政府打击本国国民利用瑞士银行逃税有助于新加坡争夺瑞士在全球财富管理市场上的份额。
实际上, 为防止有人利用财富管理偷漏税,新加坡政府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新加坡采取新措施与其他国家分享逃税者的信息,该国还计划签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详情分享多边协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财政部和税务局发表联合声明称,新措施落实后,新加坡将达到税务信息分享的国际标准,最多可与84个国家和地区分享税务信息,多于目前的41个。
据了解,新增国家包括美国和巴西。
根据修正后的新加坡反洗钱法,涉嫌协助避税或是防范不严的新加坡银行将面临高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吊销经营牌照。
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还将定期公布受处罚的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金融机构被偷漏税者利用,各金融机构加强了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为应对金融管理部门的新规定,新加坡各大银行开始严格审查客户账户。
按规定,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必须确认他们强烈怀疑存有骗税或蓄意避税资金的账户,并在必要情况下关闭这些账户。
即使无法确定一位客户是否蓄意违反税务规定,银行也可以选择关闭“可能带来信誉风险”的账户。
在新监管措施颁布之前, 新加坡已规定不允许银行处理涉嫌毒品走私和贿赂等犯罪的资金,但银行没有向政府举报避税者的法律义务,而同为金融中心的中国香港就有此规定。
有分析认为,由于美国和欧洲监管当局在打击避税,新加坡政府也决定加强在偷税漏税方面的监管,以防国内银行像瑞士银行那样被迫接受外国监管当局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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