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英案例丨我省首例承认新加坡判决案获裁定 见证两国司法协作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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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东方犹太人”的温州人足迹遍布全球各地,并且越来越广泛的参与了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在温州人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难免在境外出现各种商事争议。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互相之间的司法协助情况各异,这也让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因此,跨境承认外国判决成为解决不同国家之间商事主体贸易争端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和方式。

近日,联英律师承办代理的浙江省首例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案件历时两年多终于尘埃落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协外认7、8号裁定书裁定承认了涉案合计标的金额687.5万英镑的两宗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为该等境外商事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开创性的样本意义。而且,新加坡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沿线国家,该案同样展现了联英律师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方面的勇气和成果。以下是承办律师对本案历程的回顾札记,以飨广大联英客户和业界同行。

案情追溯

2016年6月中旬,董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带着两份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来到了联英律师事务所,委托承办律师为他以及一家英属维京群岛的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和另外一家西海湾公司两个案件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生效判决。
按照上述S138、S139两份判决书所示:被告陈某某系中国浙江省温州市最大的造船企业东方造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在2010年开始谋求于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委托人董先生及海湾公司作为较大的私募投资人与其达成了《投资合作协议》并签署了私募融资(pre-ipo)协议。根据协议,委托人向陈某某实际控制的造船集团投资550万英镑,购买所对应的拟于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550万股。协议约定,陈某某及其女儿陈某应在该造船集团在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按年25%的回报率回购委托人在该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权。该造船集团的境外机构借壳成功后,没有实现挂牌上市交易,陈某某及陈某亦没有向委托人兑现其上市后的回购承诺。委托人于2012年2月份诉至新加坡高等法院要求陈某某及其女陈某支付股权回购款项合计687.5万英镑,新加坡高等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陈某父女向委托人支付回购私募股权投资款项687.5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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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未知

承办律师在接受董先生和海湾公司的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所有证据材料、原被告律师意见、法院文书、裁定等大量外文稿件,与新加坡的原案代理律师多次沟通,检索和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新加坡的司法体制及相关判例、我国缔结的条约及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大量法律文件。根据公开信息,截至委托之日,我国已与包括新加坡在内的37个国家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遗憾的是我国与新加坡早在1997年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内容仅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并未涵盖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缺乏两国生效条约依据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只得另辟蹊径,寻求论证采用国际通行的“互惠原则”实现当事人委托目的的各种诉讼方案。
互惠原则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之一。互惠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条约互惠、法律互惠和事实互惠三种形式和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 “互惠原则”的具体涵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严格采取事实互惠原则,即只有在外国法院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后,我国法院才可能适用互惠原则对该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承办律师运用裁判文书大数据对本案的类案判决进行检索,发现针对新加坡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仅能找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撤诉裁定,说明并无先例可循,“事实互惠”同样缺乏条件。经过深度大数据检索,承办律师在英文司法数据库中找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根据普通法程序,承认并执行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民事判决。该案例意味着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互惠”谋求我国法院对委托人的两宗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进行司法承认的基础和条件,这又让承办律师坚定了完成本案委托事务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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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承办律师代理申请人董先生及海湾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请依据互惠原则承认涉案新加坡高等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于当时国内并无在先案例,律师在与温州中院立案庭和业务庭经过充分交流和沟通后,由温州中院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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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波折

怀着挑战国内首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判决裁定的决心,承办律师在等待省高院的回复意见过程中,传来了一个让人兴奋的消息: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书,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的一宗商事判决,是国内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裁定。这一消息进一步验证了通过“法律互惠”实现承认判决的方案策略是可行的,而且南京中院的首例承认案件促成了中国与新加坡形成事实互惠的有利条件,使本案委托人或将受理的承认申请具备了足够的法源依据和事实支撑。2017年初,经过半年的等待终于等来了浙江省高院复核同意立案的意见;同年3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正式立案,案号(2017)浙03协外认7、8号。

南京中院首次裁定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点击查看“争议解决资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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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交锋

2017年7月5日,本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聆讯。被申请人陈某(即陈某某女儿)及其委托的律师出庭接受询问,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答辩和应诉。陈某当庭答辩,其在新加坡的诉讼和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尤其是,陈某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原诉讼程序中,陈某以书面的方式撤销了其委托的最后一名新加坡代表律师后,原审新加坡法庭庭令要求其提供与诉讼标的等额的担保或偿还能力证明后,方才许可其出庭答辩的庭令措施严重侵害了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享有的平等诉讼权利。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承办律师当庭作出了有力回应和反驳: (一)涉案判决在判决作出国新加坡属于生效判决,并已经依法执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法律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281条之规定,应予承认。 (二)根据各国在各轮国际司法协助磋商中形成的共识,承认外国判决的场合,实行对原审判决进行形式审查的原则;“原诉程序公正”固然是承认外国判决的审查范围,但是,在国际私法协助合作领域各国普遍形成的共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71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 (即“海牙公约”)中亦规定,判断程序正当的依据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新加坡的法律。据此,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原审诉讼程序缺乏正当性的质疑,只能依据判决作出新加坡的法律进行并作出法律判断,而非适用判决承认国即中国的国内法《民事诉讼法》;被申请人任何要求“打开”原审判决、对原判决进行实体审查的抗辩意见都是违背海牙公约等中新两国共同参加并缔结的国际条约基本共识和原则的。 应温州中院及上级法院的审核要求,承办律师主动查明外国法。受托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法》第322章第80节法庭规则中的第14号令规定及其翻译。该规定赋予法庭在诉讼当事人出现“逃跑”(abscond,逃匿、潜逃、避债之义)的嫌疑情况下,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有条件出庭答辩。上述规定恰恰是对被申请人在原审中诉讼失信行为的一种制衡,是新加坡诉讼法程序公正的体现,不存在不公正对待被告诉讼权利之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第6条:“要在‘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由于涉案判决作出国新加坡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代表国家,不仅在2014年新加坡首先承认我国判决,更是在2016年12月,本案受理期间国内法院也首次承认了新加坡的判决,中新两国的事实互惠条件已经成熟、互惠局面已经形成。 

法发〔2015〕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点击查看“王律师辉”公众号

本案审理期间,中新两国均以实际行动践行“一带一路”的战略合作,推动两国不断加强司法协助的互动交流。就在本案第一次聆讯之后不久的2017年8月22日,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造访中国,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与梅达顺大法官进行了会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参与接待,双方就讨论加强两国的司法领域合作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磋商。会晤之后,梅达顺大法官对媒体表示,新中在互相承认和执行彼此法院的商事判决方面已有很好的基础,明文正式确立合作指日可待。

孟建柱会见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 周强参加会见,点击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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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在握

由于案件重大且涉及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推进,温州中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指导意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签署,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加强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领域的司法合作,又取得了一次实质性进展。随着《备忘录》的出台,本案的裁定承认结果似乎已经是呼之欲出。 

全文:中新《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点击查看“天同诉讼圈”公众号

就在本案裁定作出之前的2019年5月8日,中国—新加坡最高法院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联合工作组”机制是两国法院积极落实两国领导人互访成果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为进一步深化交流司法合作,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而召开。 

中国—新加坡最高法院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点击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一切水到渠成,2019年8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协外认7、8号裁定书,裁定对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s138/s139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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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卷心得

通过前后两年多的时间成功办理本案,承办律师深切体会到本案作为全国第二例、浙江首例我国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件,其过程曲折煎熬,结果来之不易。虽然本案无缘国内首例承认判决,却是《备忘录》出台后的首例承认裁定,其标志性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本案不但是中新两国加强司法合作过程的见证,亦是中新两国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和框架下互相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磋商努力所催生的“新生儿”,承办律师对于能够承办这样的影响力案件深感幸运。 在国际贸易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我国各级法院对于国际司法协助,特别针对是“一带一路”国家,应该以更加开放、更加自信的姿态加入国际司法协助的潮流和司法实践活动,尊重像“互惠原则”这些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已经形成的普遍共识和惯例,通过事实互惠、法律互惠的案例实践获得不同法系国家对我国法治进步和法治文明的认同及尊重。 与此同时,国内投资者“走出去”,参与包括境内企业于境外上市这些项目的投资活动,必须要在法律上有充分的准备。国际资本市场所涉及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交易结构是极为复杂的,只有聘请专业的涉外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在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争端出现的时候,这种法律帮助尤其重要。联英律师团队也将继续积极参与这一法律服务领域,身为法律人,为温州经济借助“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融入全球、为提升温州的营商环境国际形象赋能。

承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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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园园

编    辑:季盈泽

责    编:朱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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