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通常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可以和公司商量如何处理剩余年假。比如最后几天休完年假,公司照付年假薪水;或者工作到 notice period(通知期限)的最后一天,剩余年假折现。
这些虽然已经是职场惯例。有网友前两次换工作,也都是在最后几天拿完年假走人,和公司好聚好散。可是,有一个朋友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朋友因为离职时还有10天年假,所以打算最后几天把年假休完。结果HR 邮件却说“use the 10 days annual leave to offset notice period in order to bring forward your last working day”(用10天年假抵消“通知期限”时间,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
而不是“take the annual leave in the last 10 days”(用年假代替最后10个工作日)。离职这个月的薪水就只付到工作的最后一天,年假全被抵消掉,一分钱都没有。
后来我又去mom网站查有关规定,果然 “use your annual leave to offset the notice period”和“take leave” 是不一样的。前者有年假薪水,后者没有。个人认为事实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说法不同。
之前从来没听说过类似的事情。感觉HR是在有意误导,要员工抵消“通知期限”而不是结算年假。所以大家离职时如果想要在最后几天请假,请一定说明是 “take leave” 而不是 “offset notice period”。
这边也有专业HR人士帮忙解答:
这种情况当事人去找人力部即可,比如:最后一天工作日是10号,剩余3天年假,offset的意思是7号最后一天上班,但工资结算到10号,如果当事人的确工作到7号,并且工资只结算到7号,不管hr怎么写,这是文字游戏,如果事实非常清晰,去人力部投诉吧!
只要是已离职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力部官员开场第一段全部是问工资是否结算清楚,然后才进入下一段,让当事人自己先去人力部申诉,如果他的事实清晰,人力部会找雇主安排会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