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公民社会运动人士范国瀚被控举行非法集会,并拒绝签署警方口供书的案件,今天(1日)开审。
案情显示,38岁的范国瀚在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举办一场集会,并邀请香港学运分子黄之锋通过视讯会议的方式,在集会上发表演说。不过,范国瀚没有向我国警方提出有关申请。
警方后来接获通报并展开调查。查案人员传召范国瀚问话,并在录完口供后,要求范国瀚确认签字。
范国瀚要求索取口供书的备份后,才肯签名。警方以口供书属于机密文件为由,拒绝他的要求,并表示,如果范国瀚不签名,可能会触犯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在公务人员的要求下、拒绝签名的违例者,可能面对长达3个月监禁或高达2500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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