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从美妆博主“宇芽”自曝被家暴的遭遇,到蒋劲夫再被曝出家暴外籍新女友,令人感慨万分。
关于家暴,我不禁想起一个极具争议的人,疯狂英语李阳。
时隔8年,李阳再度公开提起家暴事件,不曾想他的回答依旧让人三观尽毁。
在家暴事件曝光之后,他始终认为家暴是一件普通的小事。
李阳依旧是那个李阳。
01
打了老婆,我仍然是个好老师
2011年8月31日,一条微博震动网络。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Kim用网名“丽娜华的Mom”在微博上连发数张照片,称自己遭遇了家庭暴力,施暴者正是李阳。
图片来源于柴静专访李阳家暴事件 《看见》
李阳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我们没有爱情”、“婚姻是家庭实验”、“我认为就算我打了老婆,我仍然是个好老师,这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其实在2011年家暴事件曝光之前,因为工作上的分歧和家庭琐事中的争执,李阳就已经对Kim动过两次手,其中一次甚至还是在Kim怀孕七个月的时候。
而因为事后李阳很快就道歉,为了这个家,Kim选择了相信和原谅。
但是,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有第二次就会有第三次……
对于家庭暴力来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一旦动手,就难以彻底结束。
导火线已经被埋下,引燃爆炸就是时间问题了。
最后绝望的Kim只能开启和李阳的离婚诉讼,成功带着孩子从这场被称为“家庭试验”的婚姻中脱身。
02
家暴,只是犯一点点错?
记得当时家暴事件出来之后,李阳接受多家媒体采访,他时常挂在嘴边的话却是:
“家暴在中国很普遍,每个家庭都发生过。”
“有点肢体冲突没什么问题。”
而这七年以来,即便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已于两年前出台,但李阳对家暴的态度却从未有所改变。
今年五一假期,李阳在上海开讲,台下坐着100多个身穿红色T恤衫的学员,学员中有两岁的、六岁的、十三岁的,大部分是二三十岁,年龄参差不齐。
图片来源于柴静专访李阳家暴事件 《看见》
他再次公开提起7年前那场家暴,对着台下自问自答:
“有人问我,你把你老婆打一顿,对孩子有影响吗?”
“没有!”
“没有什么影响。三个姐妹打不打架?经常打呀,我跟她妈打一架又怎么样?家里打一架正常啊,说李阳老师家暴。你爸你妈打过没有?”
“都打过嘛。”
“都打过嘛,为啥没人报道啊?你没名气嘛。”
全场响起掌声。
李阳继续自问自答,“我打老婆的事,我有没有羞耻感?脸红不红?一点儿都不红,为什么?正常的。”又是掌声。
他的追随者,对他的这套说辞深信不疑,家暴这种行为他们用“一点点错”来形容……
图片来源于柴静专访李阳家暴事件 《看见》
既然身为一个公众人物,影响这么多人就更应该要注意自己的一切言行举止。
这对于一些还未形成健全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学员来说,如果接受了这样一个三观该多可怕,每一个学员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家暴“李阳”。
03
李阳前妻原谅家暴
时隔8年,令人更震惊的是,李阳前妻Kim,最近发了这么一条微博:
在旁人看来明明是一位已经脱离苦海的人,却选择了原谅,并且还大有复婚的可能。
李阳前妻不仅发了这条选择原谅的微博,而且还是在感恩节这一天发的…大家替她伸张正义抱不平了半天,结果,她感恩的是曾经打她的老公。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很无语?你打我,伤害我,但是我爱你。家暴能够被原谅,这真是个糟糕的结局!
正如,有句话说得好,好了伤疤忘了疼。网友的反应大家也可想而知了……
毕竟,我们没有人能硬逼着kim一定要去做一个“反家暴女权斗士”,原谅与否都是个人自由,只是,这无异于冒险。
何况关于家暴,李阳从未有过悔改。
大家都知道,家暴一旦开始,就很难结束,最后只会愈演愈烈。
美妆博主“宇芽”在一场访谈中提到,遭受了五次家暴,她才认清,施暴者根本不觉着自己在施虐。
对方都不觉得自己有错,谈何原谅?
说到家暴,其实在新加坡也是屡见不鲜。根据新加坡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统计,2012年至2016年,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占74-76%,而同期针对男性的家庭暴力占24-25%。
家庭暴力是指一名家庭成员对另一名家庭成员实施非法的身体、精神和情感上的压力或伤害。根据《妇女宪章》第64条,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内容:
蓄意或故意地将或试图将家庭成员置于恐惧或痛苦之中;
做出伤害家庭成员的事情,导致其痛苦;
蓄意地对家庭成员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明知道您的骚扰会使令家庭成员带来痛苦,而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
虐待非家庭成员的处罚
若某人受到非家庭成员(例如非配偶的亲密伴侣)的伤害,他/她可以报警,或向违例者发出私人传票。如果伤情属于轻伤,相关的罪行为“伤害”,根据《刑法》第323条,最高可处以2年监禁和罚款5000新元。如果伤情严重(例如骨折、丧失知觉),则属于“严重伤害”。处罚最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鞭刑(根据《刑法》第325条)。
如果您处于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寻求法律援助。“伤害”和“严重伤害”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您必须为犯罪提出证据,以及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时法律团队的支持可以为您减轻烦恼。
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
受到家庭成员虐待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PPO)。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禁止施虐者(即被告)对被虐者(即原告)使用暴力的命令。被虐者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向他/她的有关家庭成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配偶或前配偶;
孩子(领养或继子女);
父母;
亲家;
兄弟姐妹;
法院认可的任何家庭成员。
提出证据
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求助的目击者:朋友、家人、孩子、急诊室护士、医生、看到或听到骚动的陌生人、执法人员等。
向法庭提交证据支持您的申索
您可向法庭提交的证明您申索成立的证据可能包括:
法庭上的证词(来自您的证人);
虐待受伤的医疗报告;
您或目击者报警时的警方报告;
注有日期的受伤照片;
任何其他可能有助于让法官相信您处于这种情况的证据。
当法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家庭内部存在家庭暴力,原告需要得到保护时,他/她会给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根据案件全面进行考虑,作出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命令:
授予受保护人单独居住的权力,无论合住的房屋是受保护人独立拥有或租赁的,或者合住房屋是由双方共同拥有或租赁的;
建议原告或被告或孩子参加咨询;
给出正确执行命令所需的指示。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可以规定被告(加害者)不得煽动或协助任何人对原告(受保护人)施予家庭暴力。
申请原告可以至家庭法院、家暴服务中心(PAVE)、TRANS SAFE中心、关怀角项目StART提交申请。
第一步,他/她提交原诉传票以及一份经确认的宣誓书。原告可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此时原告亦可申请家庭驱逐令,即被告不能进入原告住处。
一旦申请被采纳,当值法官便会给被告发出传票,并预定审讯日期。如当值法官认为原告有被被告伤害的危险,原告在等候审讯期间,可获得临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急速保护令。
如果原告害怕在法庭上见到被告,他/她可以由家人或朋友陪同他/她出庭。如果没有人能够陪同原告出庭,他/她可以在保护令服务处与顾问讨论其他安排。
在审讯结束后,一般审讯需要几个小时,一天或更长时间,根据“家庭成员已经或可能实施家庭暴力,被害者必须受到保护”,法官会授予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原告也可以申请家庭驱逐令,即被告不能进入原告的住处。
原告在递交申请时,可选择申请下列中的一组: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驱逐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急速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驱逐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急速保护令和家庭驱逐令。
如果您作为原告对审讯结果感到不满意,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