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版 | 最强隔壁“老王”被拘,“好马”也要回头,宝宝才是真黄雀

3602deb3111e688eccb54a4249fb64ea.jpeg

联系小圈

QQ:  2077525879

邮箱:001@sgquan.com

微信: xinjiapoquan001

这两天,在国内娱乐界最火的莫过于——王宝强!

小圈儿突然发现,王宝强傻傻的脸庞下面,居然这么会炒作,动不动就上头条?

纳闷…

不是,稳一下,很想说这一切是不是都是套路?

因为娱乐圈这潭水?

根本不是只在戏里面,好戏子戏里戏外都是戏!

99ffd1a34dc850ee4a3761499c5cfa98.gif

不过,之前小圈儿也发现,很多新加坡的小伙伴还是非常关心“宝宝”,或者是这个当代管家历史重现案!

e7b5e6823cd22d9a1aacd6a6461c5ed6.jpeg 

其实想想!

现在所谓的戏子经纪人无非就是个大管家,主子过分放权,过分有钱,

大管家韬光养晦,最后搂抱他娇妻,坐拥他财产的事儿,不说古今中外,最起码前车之鉴是很多的。

看过《水浒传》的小伙伴们都知道,里面和宝宝最相似的,就是卢俊义;

其实,多想想、多推敲一下宋江其实也类似,杨雄也类似,等等,这事儿其实都又根可循!

毕竟宝宝据说是个文盲,他中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儿!

38f47b6c7167f89962ef70253cbe385b.jpeg 

最新的消息,算是让宝宝扬眉吐气一番!

在他家的那个“老王”——宋喆被刑拘,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起因是王宝强的财产全部被转移到了经纪人宋喆的父母名下。

一场离婚官司,居然打出了刑事犯罪的规模,这全靠王宝强当初的脑子突然开窍了,打离婚官司,居然请了一个刑事律师?

宝宝的心境也是很深啊!

毕竟,想当年——

宝宝在外累死累活的挣钱养家,最信任的经济人却在家睡他的老婆,花他的钱。

待宝宝发觉味道不对时,老婆马蓉已经伙同情夫宋喆搬空了家产,摆出一副让宝宝离婚时无财产可分,净身出户的架势。

可怜宝宝,起诉离婚时,已经身无分文,据说连诉讼费都是借的,端的是山穷水尽,被逼上了人生的绝路。

好在,宝宝在这人生最艰难也最关键的时刻,做出了他一生当中最最明智的决定:请一个律师保驾护航。

这个决定直接导致一年后宝强绝地反击,打了个大大的翻身仗。

宝宝请的这个律师,据说是代理过李天一轮奸案的刑事律师。

当初好多离婚专业律师对此颇为不忿,一个搞刑辩的,凭什么来掺和家事纠纷。

今日看来,刑事律师办离婚案,办的更加的波诡云谲、风生水起啊。


c2773e662e099b7703ae56e1c0f9d67d.jpeg 

事实上,宋喆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这么大的事儿,小圈儿是真不好说!

归根结底,宋喆不过是帮助马蓉转移婚内财产罢了。

宝宝的律师代理控告宋喆职务侵占,乃是《律师三十六计》兵法中的两个计谋,名曰:借刀杀人,围魏救赵。

宝宝的财产通过马蓉,通过宋喆,到了宋喆父母名下,据说宋喆父母现在已经办了离婚,财产七拐八绕,取证难度相当之大。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十分有限,控告宋喆职务侵占,则可以借助警方强大的侦查能力,查清财产去向,是为:借刀杀人之计。

如今宋喆被刑拘,警方应该已经顺藤摸瓜,掌握了财产转移的确凿证据。

宋喆要想脱罪,惟一的选择是辩称这些财产并非自己占为己有,而是帮马蓉代持。

马蓉跟王宝强是两口子,占有这些财产是合法的。

宋喆是隔壁老王,占有这些财产是非法的,但如果是帮马蓉代持,宋喆只是挂名,

实际财产所有权仍然是马蓉的,则宋喆占有这些财产又变成了合法的。

听起来有点儿绕,简单地说,宋喆要想摆脱职务侵占罪名,必须承认转移到父母名下的财产系帮助马蓉代管的,并不是自己想非法占有。

如此一来,宋喆是没事了,但马蓉则涉嫌故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看见没有。宋喆一旦招供,马蓉则面临返还全部转移走的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净身出户的后果。

此为:围魏救赵之计。

看起来刑事律师办离婚案,一样的锋芒测漏,大杀四方啊。

宝宝能有今日绝地大反击、翻身把歌唱的美好局面,全仗着一个靠谱的律师在帮他仙人指路,点石成金啊。

7fa95b6a937030ea55a746b9f4585b88.jpeg

另外!

据听说——

马蓉居然又来撩宝宝了!

她是不是还把宝宝当成当年的傻根了?

这这宝宝的套路可真是不一般啊!

出手绝对是一鸣惊人!

新加坡圈房产专栏作者:吴洲

356f80a48e87216c8a278519b8a09390.jpeg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