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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飞:《新加坡调解公约》助推国际商事调解深入融合发展 ——专访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主席林长仁和总裁全会民

作者 | 毛晓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 | 法制网,2019年8月27日

调解作为一种友好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商业实务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美国、新加坡和韩国在内的46个国家首批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称《公约》),更彰显了国际社会对调解的认同。《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就调解及《公约》相关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毛晓飞助理研究员对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 SIMC)的两位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主席林长仁

林长仁(George Lim),SIMC主席,新加坡高级律师和资深调解员,从1996年开始专注商事调解并伴随了新加坡调解业的发展。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总裁全会民

全会民(Chuan Wee Meng),SIMC总裁,拥有超过20年丰富的公司法务经验,曾经在北京担任IBM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长达7年时间,2018年正式加入SIMC。

一、调解注重突破解决矛盾

Q

毛晓飞:林先生,你从事调解工作已有20多年,调解最吸引你的地方是什么?

A

林长仁:我觉得,调解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纠纷解决过程,它注重的是未来发展,而不是追究过去的对错。我早年经历过这样一个案子。案情很简单,涉及交通肇事后的责任与赔偿问题。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个20多岁的小伙子,他在公路上骑着摩托车,公路另外一边违章停了一辆出租车,司机下车去旁边的超市买东西。然后,来了一辆卡车试图超过出租车,结果撞上了骑摩托车的小伙子,他在事故中失去了一条腿。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出租车司机和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就在为谁的责任问题争论不休。官司一直打了将近2年时间,后来各方同意尝试一下调解,由我担任调解员。在调解时,小伙子跟我说,他真的想自杀了,因为现在他没了腿,以后找不到好工作了,估计也不会有女孩子愿意跟自己在一起,生活没什么希望和梦想了。小伙子的父亲当时也在,他跟我说,妻子得了癌症,大儿子因参与非法赌博进了监狱,二儿子又没了腿,现在自己的生活就是在监狱和医院之间度过。

听完这些,我当时就觉得可能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我把这些事情告诉了双方保险公司的代表,他们也都表示十分同情,一开始非常强硬的立场得到了缓和,最后用了半天的时间就达成了赔偿协议。

你想想,如果是在法庭上,一个律师跟法官说,这个小伙子的妈妈得了癌症,法官肯定说与本案无关。这个小伙子的哥哥进了监狱,法官肯定还说与本案无关。但是,在调解中,有很多因素都可能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员不必像仲裁员那样注重法律责任,不必过多地讨论十年前,还是一年前,还是昨天谁对谁错了,而是大家都要向前看,为了这个目标找到解决方案。

Q

毛晓飞:你认为,作为一个好的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能力?

A

林长仁:我常说,调解员要掌握“3P”。第一个P是“people skills”(与人沟通的能力),调解员需要有和他人交际的能力,要对别人的反应敏感,要让别人信任你;第二个P是“process”(程序推进的能力),也就是说,调解需要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这个非常的重要,要有层次地进行,不是在调解员在那里随便地说。第三个P是“problem solving”(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作为调解员很重要的就是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要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取得双赢结果。

二、成立五年案件标的额超24亿新币

Q

毛晓飞:SIMC从2014年成立以来已有近5年时间,目前发展情况如何?

A

全会民:从成立到现在的4年多时间内,SIMC所处理案件的总案件标的额超过了24亿新币,每年都在快速增长。2014年刚开始的时候只有3个案件,2018年有近30个案件,目前总共处理了80多个调解案件。SIMC的和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Q

毛晓飞:SIMC调解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来自哪里?中方当事人的比例如何?

A

全会民:目前SIMC的案件主要是跨境商事争议,其中,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案件比较多,还有不少知识产权的案件。最多的还是新加坡人当事人,因为很多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是新加坡人。海外当事人有来自中国、马来西亚、英国、印度、韩国等都比较多。其中,中国当事人占据首位,约占海外用户的22%。总的来看,前10位的当事人来源国中7个都是亚洲国家。

三、调解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Q

毛晓飞:《公约》解决的是经调解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是企业,你认为《公约》将对企业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带来怎样的影响?

A

全会民:我觉得,《公约》会给企业选择调解带来的更多心理上的保障,可以让企业对于调解的执行性有一种安全感,解决和解协议跨境执行的问题。从企业的角度而言,调解原本就是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在加入SIMC之前,一直担任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再之前也担任过诉讼律师。一开始,我比较习惯于用诉讼方式解决商业纠纷。不过让我改变看法的是在2012年前后,我负责处理公司一个久拖不决的纠纷,这个案子涉及与一家香港企业的长期服务合同,之前法院诉讼就进行了近10年,且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双方尝试调解。在调解之前,其实我对于调解并不是很有信心。第一次调解持续了两天,没有结果,但通过调解发现原本敌意的双方都有了诚意,不再那么地对立,大家决定各自先回去想一想,然后再找个时间再进行一次调解。结果第二次调解时,我们就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样,通过两次调解就把一个持续10多年的纠纷解决了。当我给总公司汇报时,总部也非常地满意,觉得是一个很好的结果。如果是诉讼的话,不仅还要支付昂贵的费用,花费的时间也要大大的加长。这次调解之后,我们又尝试了几次调解,都很快达成了协议。

Q

毛晓飞:调解是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你可以说一下在SIMC调解是怎么收费的吗?

A

全会民:首先,SIMC的调解跟很多其他机构的调解不一样,我们并不按照标的进行收费,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所需时间提供“定制服务”。在SIMC调解的费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调解员费用,还有一个是机构费用。调解员是按其市场费率收费,通常按小时或者按天收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也可以请SIMC根据其对于调解员的要求从SIMC名册中选任调解员。如果是自己选择调解员,可以自行询价;如果是通过SIMC选任调解员,我们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调解员并告知当事人该调解员的费用供当事人确认。

机构费用包括了申请费、选任调解员、案件管理费用、租赁场地设施等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根据之前的经验,SIMC所处理的国际调解案件的平均收费(包含调解员收费)为大约2万至3万新币(约10万至15万人民币),每一方当事人缴纳约1万至1万5千新币,因为调解和仲裁不一样,通常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总费用的50%。SIMC处理案件的平均标的在2500万-3000万新币之间,这样计算下来,调解费用只占案件标的额约万分之四的水平。

四、《公约》增加国际商事调解法律融合度

Q

毛晓飞:目前来看,当事人在SIMC调解后履约情况如何?

A

全会民:在SIMC进行的调解,目前为止我们的和解成功率是80%以上,现在没有收到任何当事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信息,也就是说基本上100%的当事人都自行履约了调解后的和解协议。在《公约》之前,SIMC也向当事人提供了2种方式保证和解协议执行的途径。如果当事人选择了SIMC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之间的“仲裁-调解-仲裁”议定书,那么,经SIMC调解的和解协议可以经案件在SIAC的原仲裁庭制作成为仲裁裁决书。此外,2017年生效的《新加坡调解法案》也赋予了当事人另一种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转换为法院同意令(consent order)。不过,即使是这两种目前已经有的方式,当事人通过这两种将经SIMC调解的和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或法院同意令的比例也较小。据我所知,SIMC所处理的案件中,还没有当事人专门去法院申请过法院同意令。

Q

毛晓飞:如果和解协议的实际履约率已经这么高,那么《公约》又能带来什么“附加值”呢?

A

全会民:我想,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公约》首先是会让他们对调解更有信心,大家心理上会感到更有保障,也就更愿意选择调解这种友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次,《公约》将有利于国际调解法律、规则以及调解文化的融合,就像《纽约公约》对于国际仲裁的影响一样。譬如说,可能大家有所不知,老挝有着很长久的调解传统,但主要是局限在国内,而美国也有自己的调解文化与理念。你会发现,两者非常之不同。现在这两个国家都签署了《公约》,也就意味着,在批准以后执行时两国都会考虑遵守《公约》的规定与精神,从而促使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会越来越接近,国际商事调解法律的融合度会越来越高。

Q

毛晓飞:你期待,《公约》的签署会对新加坡的国际调解带来何种益处?

A

全会民:这么多国家签署《公约》本来就代表着一种共识,即调解是未来解决商事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方向。新加坡这些年来一直在努力打造亚太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签署有利于促进包括SIMC在内的新加坡调解机构与其它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向前推进国际调解。我们也希望,随着《公约》的生效,案件量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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