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茂桥组屋区比较靠近巴刹,这边人比较多。大概也是因为这样,仅仅300米内竟有至少六间发廊……竞争非常激烈。
而有两家发廊老板还更绝!
其中一家新以开张为由做促销,推出为期一个月的免费剪发服务,不过只限65岁以上的乐龄人士,服务时间只限早上10时至11时。
而另外一家则是以庆祝八周年回馈新旧顾客为由,自月初推出一个月免费理发服务。
最近有谁要去剪发的~可以考虑一下啊喂!
而除了有免费理发之外,其他理发店也不闲着,纷纷使出花招
有的让员工发传单
有的播放优惠录音
总之就热闹到不行!
也有的理发店除了有理发服务之余,还增添了美容服务,包括修眉、护肤等等~
而大部分的理发发店价格也都才4元左右,简直比速剪店的还要便宜!
不过,虽然便宜,但是很多附近的居民也不敢尝试~
在新加坡剪头发~你懂的……
有人认为,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担心对方乱乱剪,要先谨慎观察再做决定。
有人也直接说,对免费服务没信心~
有木有读者有去过,分享一下经验呢?
有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这突然然小编想起,在新加坡,还真有《新加坡竞争法》。
在《新加坡竞争法》(第50B章)对反竞争行为主要进行三个反面的禁止。
第一,任何新加坡境内,可能以妨碍、限制或扰乱竞争为目的或产生此类后果的协议,由《竞争法》一律禁止,但该类协议被排除或豁免的除外。即使协议是在新加坡境外订立的,或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新加坡境外设立或存续,该禁止依然适用。
根据《竞争法》,一些协议如果可以证明其具有纯粹经济利益,即协议能够增产、促销或促进技术经济进步的,可能免于禁止。这些协议还须证明既不对协议各方产生非合同目的不可或缺之约束,也不会根据协议使协议各方有可能在很大部分的商品或服务上消除竞争。
第二,《竞争法》禁止任何经营者(即任何个人、公司机构,以及个人或其他实体设立的有能力从事商事和经济活动的机构,无论他们是外国人所有还是新加坡人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这一禁止,有两级测试。第一,须觉得是否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无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支配地位(即是否有重大市场力,譬如有能力维持高于竞争水平的盈利价格,将产量或质量限制在竞争水平之下,或设立准入门槛减少竞争。)第二,如果有支配地位的,其是否在新加坡市场滥用了支配地位。
第三,有对存在实质减少竞争的合并的禁止。合并包括重组、协议安排、收购经营者,或对经营者财产的收购。合资企业的设立,使之可以持续实施所有自治经济实体的职能的,也被视为合并。
而相信这种促销活动则是属于纯粹经济利益,不算违反《竞争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