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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通过主张商标假冒侵权对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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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202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是继新加坡、美国后在新加坡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碧薇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根据2021年9月发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新加坡成为继纽约、伦敦、中国香港之后的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作为亚洲最重要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其商业优势辐射整个东南亚乃至所有的互联市场,并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近年来,随着中新经贸合作的持续深化,新加坡成为中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国,且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首选目的地[1]。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202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是继新加坡、美国后在新加坡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2]

及时有效地进行新加坡商标布局,无疑是企业提升品牌形象,促进企业在新加坡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前提,那么,若因未能在新加坡及时申请商标而被他人抢注,或他人申请注册相同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在先商标的权利,在新加坡应当该如何救济?新加坡拥有双重商标法体系:商标保护可根据《商标法》(第 332 章,2005 年修订版)(“TMA”)和普通法获得。这两个系统是相互独立的[3]。本文将介绍在新加坡,权利人通过主张普通法下的商标“假冒侵权”(tort of passing off)对享有在先权利商标的保护。

“假冒”如何认定?

首先,需要介绍“假冒”(passing off)。“假冒”属于普通法下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代名词。从历史上看,“假冒之诉”就是一种普通法上控告他人商誉侵权的诉讼形式。其内涵就是A把自己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业务,虚假陈述为B的,或者是与B的商品、服务及相关业务有密切联系,从而导致后者的商誉实际受损或者存在受损的可能性,受损害方便有权控告前者假冒[4]

最早对传统的假冒之诉进行阐述的是在1990年“雷利和科尔曼公司诉博登公司案”(Reckitt & Colman Products Ltd. V Borden Inc)[5] 他指出当事人在假冒之诉中获胜需证明三个要件:

第一,原告必须(在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业务中建立商誉或声誉,而该业务是以向公众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时采用的名称或标记作为区别的;

第二,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向公众虚假陈述(无论有意或无意),导致或很可能导致公众相信被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原告的;

第三,原告必须证明其因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而蒙受或很有可能蒙受损害[6]

简而言之,要成功控告他人假冒,原告必须证明三要见存在,即:商誉、虚假陈述即损害。

在新加坡,主张商标构成假冒同样需要满足普通法上已经认定的三要件,同时,根据新加坡的在先判例,可以了解在审查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

1.商誉(Goodwill)

根据新加坡上诉法院在三星私人有限公司诉LG26电子私人有限公司(Singsung Pte Ltd v LG 26 Electronics Pte Ltd[7])一案中确定的原则,“商誉存在于企业与消费之间,商誉本身并不独立存在。这意味在主张商标假冒侵权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他不仅在新加坡享有足够的商誉,而且在司法管辖区内(新加坡)拥有其商誉相关的业务”[8]。这一要求可能会给一些知名商标的外国贸易商带来挑战,但新加坡法院和商标注册处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比较灵活。例如,企业的客户不一定是新加坡人,只要他们在购买原告的产品或服务时在新加坡即可。企业的宣传活动也是产生商誉的方式,但宣传必须明确表明原告有意进入新加坡市场,并在新加坡最终开展业务时产生了吸引客户的活动效果(Staywell Hospitality Group Pty Ltd v 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 Inc[9])。

2.虚假陈述 (misrepresentation)

构成虚假陈述一般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被诉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原告不必证明被告有欺骗的意图,但如果证明存在欺骗意图,则更容易确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The Singapore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 v Chen Eng Waye[10]). 2)原告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3)原告和被告不需要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但若能证明双方商业领域具有交叉,则虚假陈述更易被认定。

3.利益损害(damage)

利益损害可以是已经发生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损害原告商誉的典型表现为原告遭受销售额损失,这种销售额的损失可能是由于消费者购买了被告的商品/服务却以为有原告提供(商誉冲淡),或消费者不购买原告的商品/服务原因是被告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差、具有不良内涵(商誉丑化)[11]。另一种形式的利益损害是限制企业经营在某一领域的商业拓展(Novelty Pte Ltd v Amanresorts Ltd[12]

案例分析

在路易威登马利蒂(下称“异议人”)与华人运通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关于HUMAN HORIZONS商标(第18、25类)(被异议商标)异议案件中(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Human Horizons Holding (Shanghai) Co., Ltd.[13]),异议人的三个主张,即相同近似、驰名商标、假冒侵权同时获得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双方商标如下:

首先,异议人拥有在先注册第4020161690T号HORIZON(第18类)商标(引证商标),商标注册处认为两件商标中均包含“HORIZON”,二者在视觉效果和发音上近似,因此判定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和第25类,引证商标指定适用在第18类商品上,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指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近似,因此,注册处又进一步判定双方商标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综上,注册处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TMA第8(2)(b)条)。

其次,根据路易威登提交的在线网站信息、浏览量、宣传文章、销售记录等证据,注册处又认定引证商标在新加坡相关公众属于驰名商标。

第三,关于假冒的认定。该案中异议人的商誉以及双方商标共存易导致误认两个要件已经予以认定,焦点则在于“利益损害”要件的认定,注册处主要基于三个理论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利益损害”要件:

1. 冲淡,注册处认为,因双方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易导致商品的异议人的销量减少,消费者转而购买被异议商标的商品;

2. 限制异议人拓展,诉争商标在服装和鞋上的使用会构成异议人在第25类相同或相关商品上拓展使用引证商标的障碍(引证商标已经在鞋和围巾上使用);

3. 丑化,被异议人主要商业领域是新能源汽车和之花交通,其很难提供与异议人质量相当的商品[14]

综上,新加坡商标注册处对HUMAN HORIZONS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述

上述案件是较为典型的通过利用多个条款实现对在先商标权保护的案例,新加坡注册处在基于新加坡商标法(TMA)同时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认定引证商标构成相关公众前的驰名商标后,又基于普通法下的“假冒”商标的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假冒商标,对异议人在先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升级。当然,在没有在先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权利人依然可以仅通过主张对方商标构成假冒商标对其提出异议或无效,权利人仅需证明上文提到的三要件“商誉,虚假陈述,利益损害”即可。可以看出,基于新加坡的商标法体系,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多个角度获得充分的保护。

商标是承载着企业商誉的智慧结晶,在任何法域均应受到有效的保护。笔者谨希望通过对新加坡商标法制度的简短介绍,能够为商标权利人在新加坡维权或进行商标布局时给予参考和启发。

参考文献:

[1]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新加坡商标注册的分析报告》http://www.sziprs.org.cn/szipr/hwwq/fxydzy/bjzy/content/post_816637.html

[2] ipos-annual-report-2020-2021, 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about-ipos-doc/annual-reports/ipos-annual-report-2020-2021.pdf

[3] Singapore Law Watch, Ch 12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https://www.singaporelawwatch.sg/About-Singapore-Law/Commercial-Law/ch-12-intellectual-property-law

[4] 张慧彬.规制不正当竞争的普通法经验——以假冒之诉为例[J].竞争政策研究,2017.4

[5] Reckitt & Colman Products Ltd. V Borden Inc [1990] 1 ALL E.R. 873

[6] 同注释4

[7] Singsung Pte Ltd v LG 26 Electronics Pte Ltd (trading as L S Electrical Trading [2016] 4 SLR 86

[8] 同注释3

[9] Staywell Hospitality Group Pty Ltd v 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 Inc [2014] 1 SLR 911

[10] The Singapore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 v Chen Eng Waye [2013] 2 SLR 495

[11] 同注释3

[12] Novelty Pte Ltd v Amanresorts Ltd [2009] 3 SLR(R) 216

[13]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Human Horizons Holding (Shanghai) Co., Ltd. [2021] SGIPOS 13

[14] Gladys Mirandah, Singapore: Beyond the Horizon, SINGAPORE: Beyond the Horizon –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org)

(原标题:新加坡:通过主张商标假冒侵权对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碧薇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