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默认人死后捐献器官,有多少人知道?

根据1987年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除非明确表明要退出器官捐献计划,否则所有21至60岁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死后将捐出他们的器官。

年满21岁的新加坡公民或PR,若没有签署退出计划,一旦医生宣布脑死,医院就有权利用死者器官,为需要的人进行移植。之前已经发生几宗了~至亲脑死,医生要拔管,死活不肯,以至时间耽误,器官坏死,对苦苦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无不是一个遗憾。

0c6701e52b7fc7284744d19a9c9ca1c5.jpeg

▲器官移植通知书截图

一般上,大多数新加坡人支持死后捐出器官的做法,大概只有3%左右的符合捐献资格者,选择退出器官捐献计划。

2009年,新加坡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并于同年11月1日起生效自此,器官捐献者最高将会得到2.6万新元(约13万元人民币)的保健补偿。对此,新加坡媒体的评价是:这项措施保障了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双方的利益,受到普遍欢迎和支持。

578e8db20dad510e535f773ecbc65c5f.jpeg

新加坡器官捐献13问

 

Q

1)我是否可以指定我要捐献的对象?

在人体器官移植法令下摘取的器官,其捐献对象是所有器官移植等候名单上的病人。因此,在人体器官移植法令下,要指定捐献对象或要指定不包括某些为捐献对象都是不可能的。器官捐献者的资料也不能透露给器官接受者。 

Q

2)死者的遗体会因捐出器官而毁损吗?

移植手术组将慎重对待捐献者的遗体。摘取器官的手术标准和在活人身上进行的手术标准将是一样的。在取出器官的过程中任何被切开的部位,将会在器官取出后小心地缝合。眼角膜捐献者在眼角膜被摘取后,将获植入人工晶状体,不需取出眼球,因此眼球将保持完好无损。 

Q

3)给予可能是器官捐献者的医疗护理会受到影响吗?

给予可能是捐献者的医疗护理绝不会受影响。只有在耗尽所有办法拯救病人生命,并在两名医生证实病人脑死后,才会考虑取出器官作为移植用途。为了进一步确保给予病人的医疗护理不受器官捐献所影响,证实脑死的两名医生必须未参与病人的护理或治疗过程。 

Q

4)捐献者的亲属是否必须缴付摘取器官的费用?

捐献者的家人无须缴付任何有关摘取器官的程序和试验的费用。

6de1e11a2e46a1fc4cf1d00937ff7333.png

 

Q

5)如果我没有选择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令,而有一天我在家中逝世,我的遗体是否会被送到医院供器官移植之用?

不会。人体器官移植法令只适用于在医院内逝世的人士,并不涵盖在家中逝世的人士。

 

Q

6)如果我没有选择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令,而有一天我在医院中去世,我的器官是否会被摘取供移植之用?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器官才会被摘取:

– 第一,捐献者必须属于特定的年龄层,心智健全,而且先前并没有对捐献器官提出反对。

– 第二,器官必须适合作为移植用途。

– 第三,必须有一名适合的器官接受者能够从此捐献中受惠。

 

Q

7)如果我选择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令,应该怎么做?

人体器官移植法令包括取出四种器官,即肾脏、肝脏、心脏和眼角膜。任何决定不在逝世后捐出器官的人士,都可填妥随函附上的粉红色“根据法令第9节第(1)项反对捐出器官”表格,并将表格寄交全国器官移植组,表明意愿。 

Q

8)人体器官移植法令是否让人选择退出捐献某器官?

可以。任何不愿捐出某器官的人士可使用上述同样的表格,寄交全国器官移植组,注明他所不愿捐出的器官。换句话说,他可选择退出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法令所涵盖的任何一种或所有四种器官。 

Q

9)选择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令,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选择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令的人士,日后若需要进行某器官移植,将会在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单上享有较低的优先权。这较低的优先权将针对他所选择退出的器官而定。 

Q

10)我是否可以撤销退出人体器官移植法令的决定?

可以。反对捐献器官的决定可在任何时候被撤销。撤销决定的表格可向

全国器官移植组索取。有关表格也可从卫生部的网站下载。网址是:

http://www.hota.gov.sg/forms,或点击页底“阅读原文”。

以下医学常识供参考~

 

Q

11)已经脑死的人是否真的“死亡”?

已经脑死的人绝对是真的已经死亡,永远不会再醒来或恢复知觉。

脑死是指一个人所有的脑功能完全停止,并且不可恢复。当一个人被宣告脑死,他无法自己呼吸,必须靠人工呼吸器来呼吸。由于脑功能已停止,一旦呼吸器被关上,他的心脏就会停止跳动。

 

在新加坡和其他发达国家,脑死已被接受为死亡的法律定义。脑死是根据一套明确的临床标准来确定的。这个定义和一些国家,如澳洲、加拿大、丹麦,英国和美国的相似。

 

Q

12)如何证实脑死?

证实脑死的程序以及防止误判的措施是非常严格。在两名医生分别诊断病人符合释法法令所规定的脑死临床标准后,才能证实病人脑死。这两名医生必须拥有专业资格,经验丰富的医生。如果两名医生意见不同,就不能证实脑死。两名检查病人的医生必须:

 

1. 未参与病人的护理或治疗过程;

2. 不属于将从捐献者身上摘取器官的医疗组;

3. 未参与器官接受者的遴选工作;和

4. 未参与器官接受者在住院进行移植期间的护理或治疗。

 

Q

13)确定大脑所有功能已停止的临床标准是什么?

确定大脑所有功能已停止并不可能恢复的临床标准有七项.只有在所有七项临床标准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证实脑死。这七项临床标准如下:

1. 瞳孔对强烈的光线毫无反应。

正常反应:瞳孔被强烈的光线照射会缩小。

 

2. 当眼角膜受到刺激时毫无瞬目反射。

正常反应:当角膜被棉四刺激时,眼皮会眨。

 

3. 对疼痛的刺激,无自主性的运动反应,这不包括脊髓的反射。

正常反应:被试者会试图缩离、局部化或移开疼痛的刺激物。

 

4. 头部向两侧转动也无眼部的反射。(无眼脑反射)

正常反应:即使头部向两侧转动,双眼还是凝视前方。

 

5. 对口咽或支气管刺激没反应。(无呕吐反射)

正常反应:对口咽或支气管刺激会作呕。

 

6. 在两耳各注入50cc的冷水之后双眼没反应。(前庭眼无反应)

正常反应:当在两耳各注入50cc的冷水时,眼睛会颤搐。

 

7. 拿走了呼吸器,甚至在血液中的二氧化碳分压达到50mmHg或以上的情况下,也无自主性呼吸。(阳性呼吸暂停试验)

正常反应:自发呼吸在血液中的二氧化碳分压上升(>)50毫米的水银) 的情况下发生。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