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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诉讼前的律师函

背景介绍

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Doing Business 2020)显示,新加坡营商环境排在全球第2位,中国排在第31位。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反映出中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中,新加坡是东盟十国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新加坡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和司法程序进行深入了解与研究,将有助于中国企业跨境商事活动中对纠纷解决方案做出更佳的选择。

比较研究

律师函是一种常见的律师工作文件,是律师代表发函人以律师的角度向受函人表达委托人意志、陈述事实理由及表达法律意见的信函。在商事活动中,有时律师函还充当了商业信函的法律升级版而被企业对外使用。在中国,很多受函人在收到律师函时,会认为律师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因此很可能不予理会,等对方起诉到法院方才应对。

在新加坡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的对外投资或商事纠纷与新加坡本国其实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新加坡作为争议管辖地,这些案件里就有很多来自中国的当事人。新加坡虽然也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但其法律制度及司法架构却是在普通法背景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培植出来的,跟中国显然不同。如果在交易合同中已经选择了新加坡作为争议管辖地,那么争议的解决应适用新加坡的法律程序,因此中国当事人收到交易对方的律师寄来的律师函,如果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则很有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新加坡的LOD律师函是什么?

新加坡在诉讼前的律师函,是Letters of Demand,简称为LOD。严格来说,这一英文词汇中并没有出现“律师”的字眼,但由于通常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出的要求其支付款项或履行债务的函件,因此通常就把LOD也称为律师函。

LOD律师函里的内容包括:发函人的身份,发函人委托的律师及所在律师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争议的主要事实,发函人基于争议所提出的主张,发函人要求受函人支付的数额及律师费清单,收函人支付款项及履行支付义务的截止期限。前述内容和中国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内容很相似,但是,LOD律师函还包括一些普通法域惯用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法,比如无损法定利益或要求(Without prejudice)、保留权利(Reserves his right)、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单方条款内容(Ex parte)等等。

发函人发出LOD律师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求受函人支付相关的款项,并告知受函人如拒绝支付则发函人将起诉至法院的后果。而在新加坡法院诉讼会花费巨额的费用,不仅包括法院开庭的费用、书记员及办公杂费、己方的律师费,败诉方还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而这些费用都是按天或按小时来计算的。在起诉前发出LOD律师函,如果受函人衡量利弊后决定和解的话,就不会额外产生的这些费用了。

二、LOD律师函与传讯令状、中国律师函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旦决定可能起诉另一方时,就会聘请专业律师向另一方发出LOD律师函,提前告知对方自己的要求,而受函人在收到LOD律师函时通常还是比较重视和谨慎的,因为随后极有可能将面临一场诉讼。在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会有当事人在不发出LOD律师函的情况下直接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

然而,LOD律师函并不是正式的法庭文件,律师函发出后,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是协商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相比之下,新加坡法庭的传讯令状(Writs of Summons)则属于法庭的正式文件,多数涉及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都是通过传讯令状开始的。根据新加坡的法律,传讯令状虽是法庭文件,但却由原告方送达给被告的,这与中国的法庭文件均由法院送达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在收到原告方律师送达的传讯令状时,不要误会它只是一份律师函,而意味着诉讼已经开始了。

LOD律师函的发出意味着如果收函人未按函中要求支付款项或履行债务,则发函人即将对其启动诉讼程序,通常警示的作用较强,如果受函人拒绝支付的,确定无疑将会发生一场诉讼。另外,此函在诉讼程序中也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以期证明发函人已做过解决争议的尝试。而我们中国律师在解决国内民事争议时发出的律师函,涵盖的范围较宽,有的具有类似的警示作用,也有的只是催促和提示的作用,有的是为了中断即将到期的诉讼时效而发出,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即将启动诉讼效果。

(2019年,谢娟律师入选广东省律协与新加坡律师公会的涉外律师交流项目,在新加坡具有130多年历史的Drew & Napier 律师所交流工作,该律师所被认为是新加坡“四大”律师事务所之一。图左为其指导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Maheshi Rai)

三、收到LOD律师函该如何处理

如果受函人收到LOD律师函后置之不理的,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因为,对函件的不回应,在将来的诉讼阶段会被法官认为受函人只是在毫无意义地消极抵赖,会对受函人的诚实信用产生负面影响。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保留律师函,如果函件内所陈述的事实不清,或细节不够明确的,应当对函件中所述内容进行逐项确认,并寻求证据支持。

明智的受函人在收到函件后,会马上与自己的律师联系,分析风险、权衡得失,如果认为对方的要求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根据,甚至是无理取闹,则应理直气壮地书面回复对方,同时让律师做好应诉的准备。通过分析争议事实,如果认为诉讼风险过大、成本过高,也可以与发函人或其律师联系,协商解决方案予以支付,以减少因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时间及精力。

律师建议

无论收到境外的律师文件来自于哪个国家,都不要在中国法律文化及中国司法制度作为背景来理解它的法律效果,因为在有的情况下,一个法域的律师执业习惯很可能在另一法域下是不被认可的,甚至有可能会给纠纷处理带来反效果。比如,中国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常常会在律师函的末尾写上警示内容:

“如贵方收到本律师函后不及时履行相应内容的,委托人将继续委托律师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诉,查封贵方的银行账号,申请法院将贵方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除贵方无法搭乘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还将对贵方子女的大学入学或公务员录取产生严重影响……”

中国律师和当事人都普遍认为,上述内容可以加大律师函的震慑力,然而,如果新加坡律师函有上述类似内容的,会被认为对受函人进行了威胁和恐吓,发函律师的职业操守将会受到质疑,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销律师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