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要单方面转成“分权拥屋”,如何才能做到?

在新加坡,为了让屋主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使其他联名人反对,法律允许屋主可单方面终止联名拥有权,把联名拥有权(joint tenancy)转成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与其他联名人均分权益。

不过,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判词,表明联名屋主必须严格执行三个条件步骤,才算正式完成终止的手续。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五司,一致裁定男子林永顺在妻子梁丽怡(53岁,前房地产经纪)被判破产之前,并没完成单方终止的手续,两人还继续联名拥有位于丹那美拉一带的惹兰丹那拉打的半独立洋房。

这三个步骤是:填写土地管理局指定的表格,再通过书面宣誓表明要转成分权拥有;亲自提交或通过挂号信,把通知信交给联名人;通知土管局房子的拥有形式已转换成分权拥有。

梁丽怡涉嫌布下“庞氏骗局”,以高回报为饵欺骗超过百人投资房地产。

2015年,近60名投资者报案指她共欠他们6000万元。梁丽怡后来失踪两年多,去年11月回国时被捕,被控85项欺骗罪。

据报道,梁丽怡有一子两女,其中一女在澳大利亚居住。

本案上诉人曾龙健是梁丽怡的判定债权人(judgement creditors),获判所追讨的846万多元。

另一判定债权人陈雪珍则向梁丽怡追讨约143万元,并在2015年7月,先申请到查封与变卖令。

同年7月,林永顺通过墨尔本的公证人,用土管局的表格宣誓说要单方终止联名拥有权。

隔月,他在本地《海峡时报》刊登发给妻子的转换权益通告,并告之可到律师事务所查看宣誓文件。

曾龙健看到通告,决定采取行动。同年9月,他申请到查封与变卖令。

可是,银行介入,在2016年4月抵押逼售洋房;扣除贷款,余额约125万元。

在洋房逼售的同月份,梁丽怡被判破产,她的半份售屋收益(62万余元),将由处理破产者资产事宜的官方委托人决定如何分配给债权人,包括陈雪珍和曾龙健。

联名拥屋屋主

对外被视为一屋主

同年9月,曾龙健通过陈伟杰律师,向高庭法官蔡利民提出申请,成功撤销陈雪珍获准查封与变卖洋房的庭令。

不过,蔡利民法官裁定,联名拥屋的屋主之间有产权,但对外他们被视为一个屋主,不享有个别联名屋主所拥有的特定产权。

他认为,既然联名屋主的产权无法区分,债主就不能查封与变卖欠债人联名拥有的房地产,因为这等于把欠债人以外的联名屋主的权益也一并扣押。

他指洋房的联名拥有权在梁丽怡之前没被终止,62万余元因此将交由梁丽怡的官方委托人处理。

曾龙健坚称联名拥有权已被终止,所以查封与变卖令应该有效,就此提出上诉。

五司裁定林永顺通过报章所刊登的启事,并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它说,虽然亲自提交或通过挂号信的要求显得不够灵活,但根据法律,只要通过挂号方式寄出通知信,就算没交到收信人手上,通知信寄出的两天后就算已完成手续。

“所以即使林永顺执行宣誓文件时,不知妻子下落,也因此无法亲自递交,他用挂号方式邮寄应该不会很困难。”

五司指出,因为梁丽怡判破产,所以联名拥有权就依法转成分权拥有;梁丽怡所得的售卖,就转入其资产,待信托人发派给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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