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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模式给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作者:李鹏辉

  为提高金融业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自2002年修订《银行法》开始,新加坡的征信机构被允许获取并披露信用相关信息。伴随着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约束,在市场化主体自主发展、政府引导的支撑下,新加坡征信业正不断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信用服务体系。

1、新加坡征信业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个以国际金融中心为定位的国家,同时长期受英国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影响,新加坡的征信业均由私营机构运作,呈现市场化导向的突出特点。新加坡并不强制要求金融机构或企业上传所有征信信息,且银行间的个人借款数据也尚未实现共享。新加坡长期奉行风险可控的原则来发展金融业,政府通过不断完备并更新的法律来对征信业服务机构提出适当规定并加以监管。

(一)征信市场发展状况

  新加坡征信业主要包含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两大板块,并由大型征信局基本占据所有的市场份额:

一是个人征信市场。

1.新加坡征信局(Credit Bureau Singapore)。

  新加坡征信局(CBS)是新加坡最为全面的消费者征信局,有着来自所有零售银行及主要金融机构上传的全行业信贷信息。与香港环联以主要金融机构为股东筹建的模式接近,CBS是由有着158家新加坡本地及国外银行/机构联合发起的新加坡银行业联合会(ABS)与Infocredit集团合资成立。自2002年,《银行法》就允许CBS的会员们可以接入CBS数据库进行信贷数据的上传和查询。目前,业务已涵盖消费者信用评价、中小企业信用分、信用监测、数据分析服务、公共数据查询。

2.DP信息集团(DP INFO)。

  成立于1978年,2008年被益博睿并购;是新加坡领先的商务信息征信局,目前服务着新加坡95%的持牌借贷机构和75%行业顶尖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7月,被新加坡法律部指定为法定机构借贷机构征信局(MLCB)的运营方。通过其7*24小时的线上服务平台Questnet,DP Info为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需求提供精准全面的支撑。

企业征信市场

  邓白氏(Singapore Commercial Credit Bureau)早于2004年,邓白氏(新加坡)就与中小企业联合会(ASME)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中小企业征信局(SME Credit Bureau),通过线上平台提供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2010年10月,中小企业征信局更名为新加坡商业征信局(SCCB)。提供着包括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诉讼、破产、清算等各类公司及商业资讯。此外,还提供财务报告、支付分析、信用报告等服务。SCCB旨在提高商业信息透明度、培育诚信营商氛围,从而鼓励借贷机构向商业社群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二)新加坡征信业发展的特点

  完全市场参与。新加坡更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征信业准入没有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条件会过于宽松。根据2016年12月颁布的《征信局法案》,明确了一系列包括牌照申请、续期、注销、惩罚的要求、征信机构的应尽义务、违规的资金处罚和判刑。通过严格审慎的评估后,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只要在执照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5年或由MAS约定的牌照持有时间),就可以推出新产品及服务,且无需事先报批,以此兼顾创新与安全。新加坡政府不参与中央征信库建设,征信业完全由市场主导及发展,表现出分工明确、产品定位清晰的市场格局。如CBS与DP Info负责个人征信市场、邓白氏负责企业征信市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发展环境。2018年2月,西班牙征信机构CreditInfo宣布以新加坡为首站进军亚洲市场,以应对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增长的信用风险管理和金融科技挑战带来的需求,提供新兴的信用解决方案。新加坡征信市场的高度自主竞争发展可见一斑。

  法律制度健全并不断更新。银行法、征信局法案、信用卡与无抵押信用法案、信贷机构法案等一系列法规先后出台并不断更新,以提高征信业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和重要金融风险防控工具的重要功能。同时,新加坡政府非常注重公民个人权利,2013年1月《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正式实施,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做出明确规范;2016年颁布的征信局法案要求征信局做好客户个人数据的保护工作。2017年除修订《个人数据保护法案》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盗窃、欺诈等非法活动外,还颁布了《数据共享法案》,规定政府职能在允许范围内共享数据,违者可被判5000新元(约25000人民币)的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2018年7月新加坡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数据泄密案,共150万(相当于每4名公民中有1位)的医院病患个人隐私遭外泄;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也随即颁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自2019年9月1日起,凡是擅自收集、使用或披露他人身份证号码,或拷贝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将成为违法行为。没有保护好个人资料的企业,将面临100万元罚款。此上,都表明着新加坡的法律及行业条例能够及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及快速发布。

  政府引导辅助,营造诚信文化。新加坡政府在培育诚信文化、倡导廉洁从政中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政府部门设立由高层人员担任主席的诚信推广委员会,推广诚信计划,还把诚信计划纳入政府员工培训及工作系统。

2、新加坡征信业的监管情况

  区别于中国大陆,新加坡并没有设立像央行这样独立的监管部门或者像征信中心这样的中央数据库来对贷款信息进行归集。不过,新加坡专门设立了以金融监管局(MAS)、借贷机构征信局(MLCB)、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等一系列法定机构为主体的管理部门对征信业进行多方位监管。

一是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金融监管局具有央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2008 年经济危机之后,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新加坡政府进一步扩大了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履行除货币发行外央行职责,同时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统一监管。受金融监管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抵押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年收入3万新元(约15万人民币)以上的人群;而不受金融监管局或《信用卡与无抵押信用法案》等法规限制的金融机构则会根据自己的风控规则来设置最低收入要求(通常在1.8万-3万加元)并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信贷额度。

  2014年6月,金融监管局修订了《信用卡与无抵押信用法案》并提高了监管力度,要求持牌金融机构在授信前需要到征信局查询借款人的授信总额以及收入/债务比,进一步提高了征信局在金融服务中作为关键基础设施的定位。

  2016年12月,金融监管局颁布了《征信局法案》,金融监管局被授予了批复征信局设立许可的权力,并有权要求征信局及其合作伙伴配合政府运营要求(但征信局法案仅对自持牌金融机构收集信息的征信机构有约束)。要求保障消费者接入、查询和修改其信息的权利。此举将敦促征信局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护借贷人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以及完整性,并能更好地保证征信局能够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二是借贷机构征信局(Moneylenders Credit Bureau)。

  借贷机构征信局成立于2016年3月,负责归集所有牌照类借贷机构记录的贷款信息和偿还情况。牌照类借贷机构可借此评估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度,避免过度借贷。2018年7月,在新修订的《借贷机构法案》许可下,借贷机构信用管理局由DP Info负责运营。

三是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成立于2013年1月,专门负责监督并实施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有关要求,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并推动构建新加坡诚信的营商环境。2018年年底,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联同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共同发起了《新加坡数据保护标志认证》倡议,邀请所有的新加坡机构共同参与,旨在进一步培育出可靠、透明以及可操作的数据保护机制。

3、新加坡模式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启示与建议

(一)坚持以央行征信中心为核心,以商业征信为辅助,推动征信业市场化发展。

  我国央行征信中心已建成全球最大的个人金融征信数据库,在收录人群总量、效率、合规性等方面拥有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优势。随着互联网金融、P2P等新兴金融行业的发展,传统的征信方式无法覆盖,也未能满足服务更广大无记录、征信情况一般的消费群体。我国可学习新加坡经验,除了百行征信之外,加快研究市场化征信机构设立的准入门槛,在开放准入申请的同时,要求相应运营主体做好与国家征信业主管部门共享及数据保护工作,避免国家核心信息外泄。从而在更好地稳固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的同时,鼓励市场自主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

(二)加强隐私保护,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虽然我国在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定义,但专门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仍在制订中。相较而言,新加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明显走在前面。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为行业定好标准并画出界限,并设计出针对违规企业和高管的严厉惩罚,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相关权益,从而推动征信业合规发展。

(三)推进法治建设,营造诚信营商环境。

  新加坡法律制度不断完备且随社会形势、科技发展持续更新的特点是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也应考虑推动立法改革,简化立法程序,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丰富行业法律基础。此外,我国应继续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经过改革开放40周年,社会长期秉持“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发展理念,一部分群众缺失了基本的商业诚信素质,“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民及组织建立起重信守信的行为准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应明确奖惩的边界,避免过度征信与信用过度应用,并通过立法为相应措施的执行加以保障。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海外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的信用联合奖惩是国家根据新时代形势为补上大众诚信缺失的关键一课。然而,一些国家的媒体、高校或是别有用心的“民间智库”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误解甚至是随意抹黑,认为是中国政府随意侵犯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不正手段,(索罗斯还在2019年达沃斯论坛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抨击)。我国一方面要加快探索,形成更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更要积极联络国内外友好媒介,形成中英文参考文献/报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加强互信、互谅、共享、共建,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名进行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