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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识(三)

新加坡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识(三)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2. 源自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 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4. 其他实质性所得。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3. 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2. 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3. 不能为新加坡税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项。

为便利创业,企业取得的第一笔贸易收入当年的第一天,视为该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前一会计年度及以后(不得超过12个月)的营运性开支亦可扣除。投资控股公司的费用扣除要受特定规定的限制。归为境外来源的所得的费用不可扣除,除非该所得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且为新加坡的课税对象。一般而言,境外亏损不能用于冲抵境内来源的所得。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可被扣除,但企业可获得法定比率的税收折旧(折旧免税额)。

双倍扣除:与经核准的商品交易会、贸易展览会、贸易访问团相关的费用,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日常费用,发展海外投资的费用,研发费用和经批准支付的、对外派遣本地雇员的工资可获得双倍扣除。2020年3月31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为贸易、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服务的翻新和整修(R&R)费用可获得扣除,上限为每个三年期内30 万新元,基年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R&R 扣除额可被视作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参见亏损弥补)或作为集团的税收减免额(参见合并纳税)。

存货:贸易的存货价值一般被认定为成本与可变净现值间的较低者。成本的确认必须采用先入先出法,绝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准备金: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09)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存在违约风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事件,企业也应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ECL”)或终身ECL 的减值准备。只有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与收入相关的信用受损的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发生转回的,将视为应税项目征税。

4. 税收折旧

厂房和设备: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5,000新元。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0,000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新元。

以下费用可在获得该资产的当年报销:

  1. 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2. 发电机;

  3. 机器人;

  4. 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5. 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

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10年2月23日及以后建造或翻新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可获得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5%的免税额。LIA 优惠的申请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知识产权(IP):截至2020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免税额采用直线法计算,在5年内摊销。然而,对于在2017纳税年度到2020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获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司现可选择5 年、10年或15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经批准,若该知识产权在2006年2月17日以后(含2006年2月17日)获得,且新加坡企业持有该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利益而境外母公司持有法定权利,则关于法定所有者的要求可被搁置。经批准,经核准的传媒和数码娱乐(MDE)公司截至2018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为获得MDE 主题(关于电影、电视节目、数码动画和游戏、或其他MDE 主题)的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可获得为期2 年或更短期的分摊免税额。

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5. 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见下)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相同贸易测试)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100,000新元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可向前结转一年。损失和折旧免税额的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均需满足股权测试,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若发生损失的企业的股东为另一家企业,则应使用透视原则直至确定最终的股权受益人。折旧免税额向前结转与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向后结转均需通过相同贸易测试。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批准企业所有权在相关时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其税收损失或折旧免税额,前提是该所有权的变动并非出于税收目的。经批准后,上述损失和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同类经营活动的利润。

6.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适用相关税收框架,该框架旨在最小化符合规定的合并引发的税务影响,并使其与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的结果相一致。选定后,上述税收待遇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合并的企业及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收框架,合并后的企业出于税收目的将被视作继续进行其合并前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应地,合并后的企业新开展的业务将不被视作已发生)。

获取企业股份的税收扣除:满足一定条件下,新加坡的企业及其现有的子公司在201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含头尾)因获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可申请税收扣除,扣除额为投资支出的25%(2015年4月1日前为5%),在五年内分摊。基于此目的,在一个纳税期内获得的(以获得日期为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份的投资支出不得超过40,000,000新元(2016年4月1日前的投资支出限额不同)。获取股份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特定交易费用可获得200%的扣除额,上限为相关年度的相关投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100,000新元。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若某企业的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例如,在2018纳税年度,一家新加坡企业经前述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新元。按照现行法规,该笔所得中,头1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75%的税收减免,10,001-30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50%的税收减免,剩余700,000新元必须就其全额按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的应纳税额为144,075新元。此外,根据新加坡2018年预算案计划,2018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4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不超过15,000新元,因此,该企业可以额外获得15,000新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终,该企业201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为129,075新元。

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的未使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其他

1. 境外税收抵免

新加坡与超过80个国家(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美国不在其中。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税额合并。来自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国家(地区)的所得也可获得与FTC 相似的单边税收抵免。

新加坡居民企业有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税收减免】双重税收减免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框架下降低双重税负的方案。双重税收减免允许新加坡居民企业就同一笔应税收入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已支付的税款,在新加坡应交税款中抵免。双重税收减免适用于双重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下,境外税率较低的税款已支付,因而在新加坡仍需就该所得缴纳税款的情况。

【单边税收抵免】从2009纳税年度开始,单边税收抵免适用于新加坡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且该境外国家(地区)尚未与新加坡建立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2. 申请境外所得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所得抵免:

  1. 公司在相关年度内是一家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

  2. 税款已支付或者在外国税收管辖区同一笔收入是应该纳税的;

  3. 该笔收入为新加坡应税所得。

3. 境外投资损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规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居民企业。

4. 境外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当居民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并且境外所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时,该笔收入将在境外被征税。若该笔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就可以被适用。

5. 反避税条例

新加坡税法允许新加坡税务局对以减少、规避、改变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若一居民企业为一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商,且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因其紧密联系而高于市场价格,新加坡税务局可就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向该居民企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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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识(一)

新加坡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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