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是引领公司发展以及身负管理公司责任的重要人物,在新加坡,年届18身心健康及能够履行董事职责与责任者,可被委任成为公司董事。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凡超过70岁者不可被委任成为董事,私营企业的董事则无年龄限制。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身为董事最重要的两项工作分别是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AGM),在股东面前呈现损益账户、资产负债表和董事报告;以及在规定日期提交年度报告(AR)。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在普通法和公司法中都有规定。
1. 法定责任
a)交易利益披露责任
董事被要求披露其与有交易往来的公司的利益性质和程度。无法遵守要求的任何董事,将被罚款不超过5000新元,及被监禁不超过12个月。
2.普通法责任
a)公司作为合法独立机构,所获利益均视作董事与所有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不应有为提升个人利益的行为。
b)董事须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
c)董事应确保公权使用在正确的地方,而非为一己私欲滥用职权。
新加坡董事合规计划
董事合规计划(DCP)是由公司法令机构组织的一项新培训计划,很多董事不了解公司法令所规定的基本法定要求以及他们的义务和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ACRA为这些董事提供了培训机会,纠正其违规操作以代替起诉。首次违反公司法令的董事被强制要求参加合规计划,缺席会面临罚款。
新加坡代理董事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必须要委任至少一名居民董事,居民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同样持有新加坡入境准证、员工准证或家属准证的持有者也可以成为公司居民董事。倘若外国创业者在新加坡注册公司时无法找到这些身份持有者,可以寻求专业的企业服务公司,他们会提供代理董事成为公司的居民董事。代理董事的存在只是为了确保公司遵守公司法的要求,不负责公司任何的财务与运营事项,因此可以另外委任至少一名或多名非本地居民作为公司董事,负责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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