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鸡奸儿童院中同伴 判缓刑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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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8岁的少年因为鸡奸儿童院中的同伴,被判处缓刑18个月。

案件发生在两年前,被告当时16岁,受害人只有14岁。两人在儿童院的客厅聊天,被告趁机非礼和鸡奸受害人。隔天,被告陪受害人去学校,半途却把受害人带到实龙岗一家购物中心的厕所鸡奸他。

被告也被判处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和电子监控。他也必须接受心理治疗。被告的母亲也必须缴付5000元的保证金,以确保他在缓刑期间行为良好。

– 958/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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