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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迪拜新加坡:海南欢迎外国公司到自贸港“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一号文件”近日印发,这份名为《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30条重要举措,其中包括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是国际上知名自贸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标配”,除了保障自贸港自身发展,还有利于抢占国际争端解决市场。

专家介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意见》对此均有涉及。

尤其是国际诉讼,《意见》对我国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机制作出重大改革,今后,两家与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到海南“打官司”,这无疑可以彰显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

国际商事法庭“开门”

除了最早设立伦敦商事法庭的英国,目前法国、新加坡、荷兰、比利时、德国、卡塔尔等国都已经建立国际商事法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其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1月15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国际商事法庭已经进入实质化运行阶段,目前在任16名国际商事法官,受理18起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案件,审结6件。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海南设立联络点,参与协调指导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相关事宜。

作为审理案件的第一步,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决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受案的范围和类型。一些知名国际商事法庭都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前来诉讼。

然而,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国际商事法庭,需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这主要基于争议中的客观地理坐标,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被告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

一位国际法学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现在,各国国际商事法庭对协议管辖已经不要求有实际联系的要求,从而更能体现自己中立第三方的立场。我国对协议管辖的这种规定,并不利于树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中立和公正形象。”

以海南的“近邻”新加坡和迪拜为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最初设立时,是为了处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纠纷的。到2011年,迪拜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不再只局限于其金融中心的相关案件,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管辖协议选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进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设立初期受理的案件也主要来自于提审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案件,此后修改规则,允许基于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受理案件,并不要求案件与本国有实质性联系。

此外,荷兰国际商事法庭、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商事法庭等也都不要求当事人所选法院与争议之间有着实际联系。

法院管辖权的扩张,可以带来更多的案件。从2008年到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进入初审法院的案件从9件上升到81件,进入小额诉讼特别法庭的案件从54件上升到399件。如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受到中东和北非地区当事人的广泛青睐。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与我国司法辖区无实际联系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海南涉外民商事专门审判机构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这意味着,两家与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到海南来“打官司”。

“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国际诉讼,另外两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意见》提出,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在调解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海南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业务。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

在仲裁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支持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2018年7月29日,海南国际仲裁院挂牌成立,这是海南省政府对原海南仲裁委员会进行改制后组建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全国唯一一个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仲裁机构,境外仲裁员247名,分布于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

“仲裁员的精英化与仲裁机构的中立性有直接关系,我们聘请的境外仲裁员必须是知名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原海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施文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海事与金融是海南国际仲裁院的特色。施文介绍,“海南的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是全国海洋面积最大的一个省,海南的仲裁也必然凸显海洋特色,涉及领域包括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岛建设、远洋运输、海洋科学研究等。金融也是海南国际仲裁院的重点领域,要为海南的金融开发、金融创新做好准备。”

国际上成立的知名调解机构已有数十家,1997年,新加坡由国家拨款资助成立了新加坡调解中心。2014年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和法律部长又创立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作为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机构,旨在提供世界一流的调解服务。

2020年6月1日,海南国际仲裁院成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长王雪林2020年10月表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改制的重要成果,能更好地与国内外商事调解机构和机制接轨,为海南省商事调解走向国际化打下良好基础,也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未来在我国实施提前做好制度性安排。

加强产权保护

建设海南自贸港,需要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意见》从保障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运输往来自由便利等方面提出了多项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在1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将妥善处理在大幅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的适用法律问题,依法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司法解释,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她还介绍,将依法审理产权纠纷案件和跨境投资、融资担保、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民商事、知产案件,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海南自贸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为自贸港经验向全国复制提供经验。“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是,发挥市场无形之手在促进生产要素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与基础性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构建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成功的关键”。

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应该更多尊重市场的无形之手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限制,要压缩负面清单,这对于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具有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作用。”

加强新业态的扶持和监管也是《意见》的题中之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文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海南法院将按照《意见》要求,加强数据安全司法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加强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司法合作,积极参与制定跨境数据流动司法裁判标准和规则。

刘俊海认为,为明确立体型多层次数据产权归属,明确企业大数据产权的得丧变更,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建议抓紧起草《数据开发、利用与产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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