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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观察:聚焦《新加坡调解公约》,附首批签约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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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导读

《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此后,该公约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历史沿革

201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7届会议收到拟定关于起草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执行性公约的建议。经过4年的努力,2018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1届会议通过了《新加坡调解公约》。根据2018年12月联合国大会的决议,2019年8月7日新加坡举行公约开放签署仪式。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内容

《新加坡调解公约》共十六条,包括适用范围、定义、一般原则、对依赖于和解协议的要求、拒绝准许救济的理由、并行申请或者请求、其他法律或者条约、保留、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保存人、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非统一法律制度 、生效、 修正和退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意义:提高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效率、改善营商环境


目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有商事仲裁,司法审判,和解调解三种。《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于解决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笔,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多边主义的共识,体现了多边主义的价值。相比于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解决争端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可贵的是调解推动了友好型的争议解决,对促进形成和谐的商事关系很重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是“调解”,通过缔约国对协议的保障执行,以保证协议的确定性。对比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调解解决将更加的高效率,低成本。

如果争议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缔约国不必再兴师动众对此进行处理,可以节省缔约国司法资源。同时,多元、高效解决争议对于商事活动而言肯定是利好。协议内容由争议解决双方商量确定,较诉讼省时省力,较仲裁节省费用,能够在《公约》的缔约国保障执行,由此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善缔约国营商环境。

附录:首批签约国家(按签约顺序排列)

新加坡(Singapore)、阿富汗(Afghanistan)、白俄罗斯(Belarus)、文莱(Brunei)、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智利(Chile)、中国(China)、哥伦比亚 (Columbia)、刚果共和国(Congo)、刚果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史瓦帝尼(Eswatini)、斐济(Fiji)、格鲁吉亚(Georgia)、格林纳达(Grenada)、海地(Haiti)、洪都拉斯(Honduras)、印度(India)、伊朗(Iran)、以色列(Israel)、牙买加(Jamaica)、约旦(Jordan)、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老挝(Laos)、马来西亚(Malaysia)、马尔代夫(Maldives)、毛里求斯(Mauritius)、黑山共和国(Montenegro)、尼日利亚(Nigeria)、北马其顿(North Macedonia)、帕劳(Palau)、巴拉圭(Paraguay)、菲律宾(the Philippines)、卡塔尔(Qatar、韩国(Republic of Korea)、萨摩亚(Samoa)、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塞尔维亚(Serbia)、塞拉利昂(Sierra Leone)、斯里兰卡(Sri Lanka)、东帝汶(Timor-Leste)、土耳其(Turkey)、乌干达(Uganda)、乌克兰(Ukraine)、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乌拉圭(Uruguay)、委内瑞拉(Venezu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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