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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发布《使用调解和仲裁解决“一带一路”纠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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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万邦法®

“一带一路”交易形式多样,规模不一。中国的“一带一路”将继续催生各种各样的交易,从简单的一次性融资安排一直到融资要求高度复杂的大型长期基础设施项目。缔约方数量不一,其复杂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是,绝大多数“一带一路”交易和纠纷都具有跨境性。通常情况下,至少一方为中国当事人,另一方为非中国当事人。

在这种跨境、跨文化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方法必须不仅必须适合纠纷的性质,而且要为纠纷各方所接受。西方国家的当事人经常诉诸仲裁或诉讼等更有冲突性的裁断方式,而中国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较少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解决“一带一路”纠纷,并不存在“一刀切”的做法。但大多数情况下,调解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调解是世界通行的方式。随着商事当事人认识到调解具有比诉讼或仲裁更快、更友好、更便宜地解决争端的能力,调解越来越受欢迎。

在亚洲,当事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往往比双方之间的任何单一合同都更受重视,调解尤其受欢迎。调解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是作为“混合模式”或“升级”程序的组成部分进行,如果调解不成功,则按约定进行仲裁。

对于中国当事方来说,解决纠纷的首要目标通常是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维护商业关系。在中国,同意调解即表明希望使双方关系回到正轨。作为一个促进程序,调解协助各方在最低冲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中国的法官和仲裁员通常会对其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而不是把双方的对抗一推到底(并最终终结双方友好关系)。这一做法往往能取得成功:整个纠纷要么解决,要么缩小到个别问题,待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由于“一带一路”纠纷通常至少有一个中国当事人,我们建议始终考虑对“一带一路”纠纷进行调解。理想状态下,在合同起草阶段, 当事人就应讨论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以及希望如何解决这些纠纷。

与大多数商业交易一样,重要的是列入一种终局性和有约束力的(“裁决性”)纠纷解决方法。对于跨境“一带一路”纠纷,首选的是国际仲裁,主要是因为仲裁能够作出终局性和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并可在包括几乎所有的“一带一路”司法管辖区在内的全球150多个国家执行。

但是,约定在早期阶段进行调解的当事方则往往可以完全避免仲裁。

调解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但可以与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结合起来,作为多层次纠纷解决程序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当事方热衷于达成能维护其共同商业或合同利益的纠纷解决的情况下,调解颇有益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即使已开始仲裁,如果当事各方希望达成和解,也可使用调解。

国际商会自1922年起提供和解服务,自2001年起提供调解服务。国际商会提供现成的调解规则、指导说明和调解条款(可单独使用,或与谈判、诉讼或仲裁一起使用)。国际商会的调解由国际商会ADR国际中心监督,该中心是唯一有权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管理调解案件的机构。该中心具有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有助于确保调解程序高效率、透明和公平地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该中心自2001年起开始管理调解案件。自2001年以来,调解案件数稳步增加。2017年,来自世界31个国家的86个当事方参与了国际商会的调解,突出显示了国际商会规则和服务的国际适用性。2018年,国际商会调解案件创下纪录,有100多家公司使用了国际商会的调解服务,比2017年增长15%。

不同的条款适用于不同的交易,所以在起草条款时征求专家意见相当重要。

在“一带一路”交易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进行调解,并在无法达成和解情况下提交仲裁,则应考虑使用国际商会的D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了在仲裁前先进行调解的义务。或者,当事人可以选择条款A或B,保留在仲裁前进行调解的选项。

一般来说,国际商会的调解是由一名独立的调解员进行的,调解员相对于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且以前没有参与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庭的一名成员担任调解员。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和解裁决的形式予以记录,以利于执行。

各方还可以根据2019年《新加坡调解公约》强制执行某些跨境调解和解协议,即使这些和解协议并非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