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黑公交强奸案受害者,当年曾被送来新加坡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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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印度的女儿》,BBC以“德里黑公车轮奸案”为题拍摄。本片在印度被禁播。本片时长58分15秒。

印度总理最近访华,如召开记者招待会,不知有无人会问到印度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到印度的妇女地位,很多人下意识的反应就是“强奸”,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印度妇女“悲惨”状况的联想。这些年公开报道甚至成为国际新闻头条的印度强奸案不知有多少,其中最令人发指的是2012年12月16日的“黑公交强奸案”。医学院女生乔蒂与男友外出看电影归来,被骗上一辆非法运营的公交车,车上六名男子对他们辱骂殴打,并对乔蒂实施多次轮奸,并以铁棒残酷伤害她身体,最后导致她全身严重创伤。乔蒂后被送到新加坡接受治疗,最后还是因为伤势太重而死亡。

这个案子也许有些极端和例外,但女性在印度社会总体实际地位不高却是事实。强奸案频发,在加上政府不作为,以及男性中心的社会习俗对强奸的宽容,使得印度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强奸之国”。在现代印度,妇女的权利,在纸面上的法律与实际的执行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妇女地位远远低于男性,在人生的每个阶段都会受到恶劣待遇,而童婚、家暴、随时发生的人身伤害(如对妇女泼硫酸颇为盛行)、工作上的歧视待遇、高额嫁妆要求、拐卖、性侵害,以及对妇女继承权和财产权的忽视等,屡见不鲜。但另一方面,印度的女权运动又相当发达,政府不少高管都是女性,且大多是通过民主程序遴选上来的。这一切,展现了印度社会幅度巨大的多元性和杂烩性。

印度的妇女地位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即民主体制与权利保护之间貌似存在的一个悖论。很多人会称,印度的例子鲜活地说明,民主体制并不必然能带来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女性权益的保护,因而民主法治在这方面无济于事。换言之也可以抽象地说,在某种程度上,民主体制并不和人权保护成正比。是不是这样呢?

平心而论,这样说并不准确。客观地讲,印度的民主体制和实效有限的法治还是使妇女的平等权益成为整个国家的正统合法观念,并尽其所能地“解放了”大量妇女,虽然我们后面要提到,文化与传统习俗阻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我们可以说,没有已经成型且正常运行的民主法治,印度妇女的地位只会远会比现在更糟。

印度妇女地位的历史性改善,就是从英国殖民时代开始的。历史上吠陀时代后期(即印度版的“中世纪”),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被法定为屈从、底下,没有财产权,甚至没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如此持续数千年。英国将资本主义思想和技术带进英国后,妇女开始从家庭走出来参加社会经济活动,逐步取得一定的独立地位。殖民时期女子学校也开始建立,一些法律也被制定出来,给予妇女平等的权益包括选举权。

印度独立后,至少在纸面的法律上,全面废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赋予女性所有的平等权利。印度宪法不仅保证妇女的平等权利,还包括给予妇女特殊保护和权益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印度政府还建立了专门的“全国妇女委员会”,议会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来维护妇女的具体权益。印度也参加了几乎所有的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

印度的独立司法在这方面的独特作用值得一提。作为一个成型的民主社会,印度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虽然印度是司法总体上效率很低,但印度最高法院由英美最佳法学院的毕业生所组成,审判质量即使和英国美国的司法系统相比也不逊色多少。印度最高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对推动女性地位提升功不可没。在1997年Vishaka v. State of Rajasthan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宣布,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只要不和印度宪法精神相抵触,就可以在印度直接适用。这实际上是改变印度政府一贯奉行的二元论模式(即国际公约必须经过本国立法转化后才能适用),将人权国际条约自动视作印度的国内法。这一判决在印度激发了妇女寻求“解放”的热潮。

尽管印度已经独立七十多年,立法和司法方面对妇女地位的重新定义和表述程度可谓天翻地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地位,显示体制面对文化的顽强抵抗,在改造社会方面作用有限。时至今日,印度仍然基本上是一个父权社会,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而依照大多数印度人信仰的印度教,妇女从属于男人,妻子应该在家伺候丈夫安分守己,尽量不要到外面抛头露面。在印度的大多数家庭,仍然只有男子有继承权。依照印度历史悠久的嫁娶习俗,结婚的费用要由女方来承担,而且女方要提供一大笔嫁妆(嫁妆多少直接决定女方在夫家地位),这让一般家庭觉得,养女儿是个巨大负担,且使女人无论出嫁前还是出家后,都要背负精神上沉重的枷锁。尽管印度的人权法律已然粲然大备,面对这些习俗只能徒唤奈何。

回到一开始谈到的德里黑公车轮奸案,虽然轮奸是这起恶性犯罪的必然组成部分,但对那几个凶犯来说,这却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执行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英国广播公司(BBC)就此案拍了一个纪录片《印度的女儿》,专门采访了凶犯之一辛格,他也是当时驾驶公车的司机,被判绞刑。辛格毫无悔意,对 BBC 表示,那个女生是咎由自取:“女生就该待在家里做家事,而不是晚上流连在舞厅或酒吧做错的事”,“一个良好教养的女孩不会晚上九点还在外面晃”,所以他们“有权利教训她们”。看看案件情节,这几个凶犯对受害人百般折磨,导致其内部器官移位,手段令人发指,但又不将其杀死灭口,如果纯粹为了发泄性欲,无需如此,其宗旨实际是为了“替天行道”,维持他们认为的印度社会本来应有的秩序。讽刺的是,印度政府最后禁止这部纪录片在印度播出。

 

因“德里黑公车轮奸案”而爆发的抗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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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一定程度上是其自身的制约。鉴于社会习俗对女性的整体歧视,反过来则对男性的恶劣行为包括强奸予以很大的包容,风气如此,政客们为了争取选票,反倒说些讨好男性选民的话,甚至是谴责受害者不该反抗或者出现在被强奸场合。男性主导的国会,一直不肯通过惩治强奸犯的严厉法案,而印度地方选举中甚至有众多候选人受到强奸指控。被强奸后女性报警,警方置之不理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受害人在警局被警察强奸,受到二次伤害。就算立案,审判过程也要拖上七八年,而社群压力常迫使受害者嫁给强奸犯。不夸张地说,印度在很大程度上有着默许男性强奸的潜规则,印度还算运行良好的民主与法制,对这个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实在有限。

印度的经验说明,要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对文化土壤的渐进改造是必要的。在这个意义上,鲁迅先生所谓的“改造国民性”并不过时。问题迫在眉睫,对此拿一些貌似自由主义倾向的空话来搪塞,实在无济于事。至于如何改造,自下而上的公民自治(如活跃的妇女权益组织)和最基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必不可少,而且要借力全球化的力量消解男权的顽固性,这是另一篇文章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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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江雨博士为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海外优秀学者讲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法、中国法律传统,以及中国公司证券法。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校友。近年来多关注新加坡政治与国际关系。本文为作者专栏文章,原载于《南风窗》2015年第12期(题为“印度妇女地位背后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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